2024年7月1日发(作者:)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2.10.23

2011.07.01

焦政办[2012]104号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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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焦政办〔2012〕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74号)精神,参考《河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

同意,现就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

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

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为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提供有

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

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

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

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不含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

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

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对清理时未上报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予认可。清理规范工作在市委、

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组织、编制、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

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四、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事业发展、公务员津贴补

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

(二)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核定。

2.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3倍以内核定。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6倍以内核定。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

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

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因国家和省市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

用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出一定幅度。

(三)绩效工资总量首次核定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适时调整

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通过按年度核定市直各部门绩效工资总量,逐步将部门间、行业间的收

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绩效工资总量高出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较多的单位,限制其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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