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0日发(作者:)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综发[2008]16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

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货款预收汇比例是指外汇局依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实绩计算得出的比例。根据这一比例并结

合考核期内实际新发生的预收货款登记、注销情况,系统将循环生成计算出企业货款预收汇金额。从事货

物贸易出口企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的10%。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债管理的政策要求和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确定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

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工作,

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三、对于企业因业务经营客观需要或交易结算特点需提高货款预收汇比例的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外

汇管理部及取得授权的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为“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并核实情况后为其调整货

款预收汇比例。外汇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核和调整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的比例,在不影响企业正常

贸易融资需求的同时,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异常资金流入。

四、企业应在外汇局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向银行发出预收货款的结汇或资金划转指令。银行应在外

汇局为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业务。

五、外汇局应按照外债管理政策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出口货物贸易结算的特点,对企业预收货款的登记、

注销、资金结汇和划转进行统计监测和管理。

六、外汇局应按照外债管理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预收货款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实行政务公开,

明确岗位人员管理职责,并切实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防范内控风险。

七、外汇局核定货款预收汇比例或临时预收汇额时,经办岗位人员应按规范格式填制书面审核意见,按

照分工和授权办理,并将相关业务档案按照规定保留备查。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一、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及注销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1.预收货款是指出

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

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

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

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

日期的收汇。

企业只有发生预收

货款后才需办理预收

注意事项

1.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

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的,应于合同

签订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

同登记手续;出口合同中未约定预收货款

条款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或出口合同签

订在7月14日前而7月14日后才收回预

收货款的,企业应于实际收到预收货款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

(一)企 1.《中华人民1.企业应

业预收货共和国外汇管理通过互联

款合同登条例》(中华人网或前往

记 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在地外

令 第532号) 汇局登录

2.《外债统计国家外汇

监测暂行规定》管理局网

(1987)及其实上服务平

施细则([97]汇台贸易信

政发字06号) 贷登记管

货款合同登记手续; 手续;

2.企业只需对预收 2.预收货款合同登记中,登记的信息须

符合货物出口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其 3.《外债管理理系统(w货款项下所涉出口合

暂行办法》([同办理合同登记手续,中“合同金额”是指该出口合同项下出口

003]第28号令) )对不涉及预收货款的

4.《国家外汇办理预收

管理局 商务部 货款合同

货物的总金额;“预收货款总金额”是指

出口合同、服务贸易等该出口合同项下将要收回的预收货款总

非货物贸易项下所涉金额;预收货款收汇计划是指该出口合同

项下预计每次预收货款收回的日期、币种海关总署关于印登记手续; 出口合同无须办理预

发的通知》》(汇2.企业货

发[2008]29号) 物出口合

5.《国家外汇同或者与

管理局关于实行货物出口

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 及金额等信息;

3.只要在2008年7 3.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完毕需要修改或

月14日及以后发生预删除的,可以利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收货款,无论该预收货中合同登记修改或删除功能进行修改、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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