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0日发(作者:)

预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

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

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

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

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分期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

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400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2000000元;

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

于2个月后支付。假定甲公司在收到剩余货款时,销售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

务发生,增值税额为340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60%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1200000

 (2)收到剩余货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1200000

 银行存款1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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