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5日发(作者:)

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业拆借业务 管理,防范

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同业拆借管理方法》

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 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公司与经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以下简称

“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 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第三条同业拆借业务包括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

同业拆入是指公司在头寸缺乏时,为弥补资金缺口,从 其他金融机

构短期借入资金的行为。

同业拆出是指公司在头寸盈余时,为提高资金效益,把 资金短期借

给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第二章业务基本原那么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交易规那么,不得违规操作。

四条

同业拆借业务应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第五条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 不得超过公

司注册资本金。

第六条同业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

7

天,同业拆出期限不 超过交易

对手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第七条同业拆借业务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也不得以其 它方式变

相展期。

第八条拆入资金仅为资金头寸的短期调剂需要,不得用

作发放贷款或投资。

第九条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公司交足法定准备金、 规定比例的

备付金及满足日常经营活动后的多余资金。

第十条同业拆借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网上交 易方式进行,

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按双方协商结果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同业拆出业务中的往来金融机构,应严 格核实所经

营业务的合法性及资信状况,审查并分析其财务、 经营及管理状况,并

按其信用等级及财务状况确定可以拆借 的金额。凡不能按期归还拆借资

金的机构,除按合同规定计 收罚息外,原那么上不再与其发生资金拆借

往来。

第十二条同业拆借业务遵循“平安性、流动性和盈利 性相结合”

以及“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 通”的原那么。

第三章 业务部门及职责

第十三条 贷审会审议批准同业拆出合作金融机构名单及额度。

须指定取得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员资格的专人从事同业拆借 业务。计划财务部的职责为: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为同业拆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资金计划,制订并落实同业拆借业务方案;(二)办理

同业拆借业务相关审批手续;

(三)负责与交易对手联系,进行同业拆借资金交易及 对账;

(四)监督拆入资金的到账和使用,监督拆出资金的对 外付款

和到期收回;

(五)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账务处理;(六)负责定期向有关监管

机构报送同业拆借报表和

相关信息披露;(七)负责管理业务台账,并对业务资料进行整

理存档。

第十五条结算业务部是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的资金调度 部门,其职

责为:根据《资金头寸调拨单》、《同业拆借业务 申请单》(附件一)、

《拆入资金归还申请单》(附件二)和成 交通知单办理同业拆借资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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