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5日发(作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拆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拆借资金的规范管理,明确拆借资金拆

入、拆出、使用程序,提高拆借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

根据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借资金是指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短

期拆借业务融入、融出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拆借资金的拆入、拆出、使用以“合法合规、计划

控制、有偿使用”为原则,以资金安全和效率为目标。

第四条 公司资金拆借业务由财务管理总部统一管理,各分支机

构和其他部门严禁办理拆入、拆出资金业务。

第五条 公司对拆借资金实行计划管理,资金的筹措、使用须有

计划安排,资金的调度按计划执行。

第二章 资金拆借业务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属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拆借交易业务。

第七条 拆借业务必须由公司确定的交易员进行交易,交易员根

据公司确定的额度和交易对手,以确定的利率办理资金拆借业务。

第八条 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期

限,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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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比

例,并不得超过对手方授信额度。

第十条 拆借交易完成后,交易员应打印成交通知单作为财务核

算和资金调拨的凭证,财务管理总部凭成交通知单和请款单办理核算

和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定期向银行间同业市场

披露必要的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

第三章 拆借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拆借资金的使用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资金

使用计划,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资金需求规模、资金用途、资

金占用期限、还款日期等。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总部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市场情况,以成交

通知单确定的利率和资金占用期限核算资金使用部门的资金成本。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需求计划使用拆借资金,并

按时归还拆借资金,确保资金融通的安全高效。若拆借资金无法按时

归还,资金使用部门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提出资金解决途径。特殊情况

下,作为应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来源资金先行归还借款。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拆入资金使用的审批: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

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管理总部负责人同意后,报公司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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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同意,再由财务管理总部安排资金的拆入、划拨。拆借资金

的划拨按照公司自有资金的划拨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拆出资金的审批:由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人员提出

资金拆出申请,经财务管理总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

审批同意,由公司拆借交易员办理资金的拆出业务并做好拆出资金的

回款工作。

第十七条 拆入资金到期还款的审批:拆入资金到期后,财务管

理总部依据成交通知单,填妥“请款单”经财务管理总部负责人和公司

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还款路径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 授权审批

为了维护银行间市场成员信誉,拆借资金业务在发生如下情况时

实施授权审批:原审批负责人由于具体原因,无法现场执行审批的情

况下,通过书面或电话的形式,授权他人代理自己执行审批职责。

1、授权内容:资金的拆入、到期还款。

2、授权形式:

(1)书面授权:在审批负责人出差、开会等不便审批的时候,

以书面授权他人(包括传真件),代理自己行使审批的职责;

(2)电话授权:审批负责人临时性外出,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

理人员电话请示审批负责人,如果同意,则由资金管理人员先行办理。

财务管理总部会计核算人员在办理划拨的同时,将此登记备案,事后

及时核对。

3、无论是书面授权还是电话授权,待原审批负责人返回岗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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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总部必须将有关单据交授权人补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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