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发(作者:)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
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11.07.29
• 【字 号】穗人社发[2011]84号
• 【施行日期】2011.07.2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
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84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或因行政处分年度考核
不评定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评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
部分配办法确定,但计发比例不得高于80%。
二、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天数和工作年限按下表所列
比例计发:
工作年限
天数(每月)
不满十年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满二十年及以上
90%
累计满5天不足10天
85%
累计满10天不足15天
80%
累计满15天及以上
上述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95% 100%
90% 95%
85% 90%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三、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
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
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事假天数当
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四、旷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旷工不足1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计发;旷工累计满1天不足2
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旷工累计满2天不足3天的,当月的基
础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旷工累计满3天及以上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停
发。旷工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五、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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