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发(作者:)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

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11.07.29

• 【字 号】穗人社发[2011]84号

• 【施行日期】2011.07.2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

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84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或因行政处分年度考核

不评定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评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

部分配办法确定,但计发比例不得高于80%。

二、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天数和工作年限按下表所列

比例计发:

工作年限

天数(每月)

不满十年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满二十年及以上

90%

累计满5天不足10天

85%

累计满10天不足15天

80%

累计满15天及以上

上述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95% 100%

90% 95%

85% 90%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三、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

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

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事假天数当

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四、旷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旷工不足1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计发;旷工累计满1天不足2

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旷工累计满2天不足3天的,当月的基

础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旷工累计满3天及以上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停

发。旷工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五、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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