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1日发(作者:)
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配电
网规划管理,明确职责划分,优化业务流程,规范工作内容,促
进信息化应用,强化检查考核,提高配电网规划管理水平和工作
质量,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三
集五大”体系机构设置补充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电网规划管理,主要包括:配电
网规划管理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
告与记录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
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地市(区、州)供电公司(以下
简称“地市供电企业\"),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
供电企业\"),国网经研院、中国电科院等有关直属单位,省经研
院、地市经研所等省公司、地市供电企业层面支撑实施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一节 公司各级单位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国网发展部是公司配电网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履
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制定和修编公
司配电网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考核省公司配电网规划管理工作,协
调解决配电网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确定配电网规划边界条件,并统一组织公司配电网规
划的启动、编制、评审和实施。
(四)批复省公司配电网规划。
(五)组织编制公司配电网规划报告,并将其纳入公司电
网发展总体规划报告。
(六)组织开展配电网规划重大专题研究。
(七)组织开展公司配电网规划的技术交流与培训。
(八)负责公司配电网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组织管
理。
第五条 省公司发展部是本单位配电网规划的归口管理部
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公司总部有关配电网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章
制度,并组织所属单位具体实施.
(二)提出本省配电网规划发展目标。
(三)组织编制本省110(66)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并初审.
(四)组织评审地市供电企业35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
(五)分解批复地市供电企业35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并
督促实施与考核.
(六)协调各地区配电网规划与主网架规划相互衔接。
(七)组织将本省配电网规划报告纳入本省电网发展总体
规划报告。
(八)组织开展本省配电网规划专题研究.
(九)组织开展本省配电网规划的技术交流与培训.
(十)负责本省配电网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组织管
理,负责省内相关数据源的协调与审核。
第六条 地市供电企业发展部是本单位配电网规划的归口
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地市配电网现状问题诊断,组织开展负荷调查
及预测。
(二)组织编制本地市110(66)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
(三)初审本地市35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提出110(66)千
伏电网发展需求。
(四)配合省公司开展配电网规划专题研究.
(五)负责与地方政府部门协调落实属地内线路走廊、变
电站站址等问题.
(六)负责与市政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落实属地内
配电网规划与地方规划的衔接。
(七)直辖市公司所属地市供电企业发展部门负责具体编制
10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
第七条 县供电企业发展建设部是本单位配电网规划的归
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地市供电企业开展35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负
责搜集资料数据、提出配电网现状问题与发展需求。
(二)负责开展辖区内负荷调查及预测。
(三)提出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改造项目。
(四)配合地市供电企业与地方政府部门协调落实属地内
配电网规划。
第二节 公司各级单位相关管理部门
第八条 国网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公司配电网设备技术功能整体需求和建议.
(二)提出公司配电网扩展性改造项目整体需求和建议.
(三)提供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生产技术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省公司运检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省配电网设备技术功能需求和建议。
(二)提出本省配电网扩展性改造项目需求和建议。
(三)提供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生产技术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地市供电企业运检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地市配电网设备技术功能需求和建议.
(二)提出本地市配电网扩展性改造项目需求和建议。
(三)提供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所需的生产技术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第九条 国网农电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公司农村电网发展整体需求和建议.
(二)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省公司农电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省农村电网发展需求和建议.
(二)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地市供电企业农电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地市农村电网发展需求和建议.
(二)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第十条 国网营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公司重大用电项目配电网发展整体需求和建议。
(二)提供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营销数据和资料.
(三)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省公司营销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省重大用电项目配电网发展需求和建议。
(二)提供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营销数据和资料。
(三)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地市供电企业营销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地市重大用电项目配电网发展需求和建议.
(二)提供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营销数据和资料。
(三)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提出公司配电网智能化发展整体需求和建议。
(二)提供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智能电网相关资料。
(三)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省公司科技(智能电网)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提出本省配电网智能化发展需求和建议。
(二)提供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智能电网相关资料。
(三)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地市供电企业科技(智能电网)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提出本地市配电网智能化发展需求和建议。
(二)提供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所需的智能电网相关资料。
(三)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网信通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公司配电网通信设备技术功能整体需求和建议。
(二)提出公司配电通信网发展整体需求、技术政策建议。
(三)提供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电网通信相关资料。
(四)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省公司信通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省配电网通信设备技术功能需求和建议.
(二)提出本省配电通信网发展需求和建议。
(三)提供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电网通信相关资料。
(四)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地市供电企业信通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地市配电网通信设备技术功能需求和建议.
(二)提出本地市配电通信网发展需求和建议。
(三)提供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所需的电网通信相关资料。
(四)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第十三条 国调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公司配电网调度系统发展整体需求和建议。
(二)提供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调度运行数据和资料。
(三)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省公司调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省配电网调度系统发展需求和建议。
(二)提供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调度运行数据和资料.
(三)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地市供电企业调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地市配电网调度系统发展需求和建议。
(二)提供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调度运行数据和资料。
(三)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第十四条 国网基建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公司配电网建设标准需求和建议.
(二)参与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省公司基建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提出公司配电网建设标准需求和建议.
(二)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地市供电企业基建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提出公司配电网建设标准需求和建议。
(二)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第十五条 国网财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公司配电网规划方案财务分析建议。
(二)提供公司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财务资产数据和资料。
(三)参与公司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省公司财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省配电网规划方案财务分析建议。
(二)提供本省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财务资产数据和资料。
(三)参与本省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地市供电企业财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方案财务分析建议。
(二)提供本地市配电网规划所需的财务资产数据和资料。
(三)参与本地市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第三节 各级业务支撑机构
第十六条国网经研院是公司电网规划设计体系的技术归口
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总部规划设计业务提供全面技术支撑和服务,
归口协调外部设计单位。
(二)对省经研院进行业务指导.
(三)开展公司配电网规划重大专题研究,承担公司配电
网规划报告的编制。
(四)负责公司一体化电网规划设计平台的建设、管理、运
行与维护。
(五)评审省公司配电网规划报告。。
第十七条中国电科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配电网规划相关技术研究.
(二)参与评审省公司配电网规划报告。
第十八条省经研院是本省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归口管理单
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省公司规划设计业务提供全面技术支撑和服务。
(二)接受国网经研院业务指导,对地(市)经研所进行
业务指导。
(三)开展本省配电网规划专题研究,承担本省配电网规划
报告的编制。
(四)指导地市经研所具体编制110(66)千伏及以下电网
规划并纳入本省配电网规划.
(五)负责本省一体化电网规划设计信息平台的维护。
(六)评审地市供电企业35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
(七)直辖市经研院负责编制35~110千伏电网规划。
第十九条 地市经研所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配电网规划作为工作重点,落实规划人员到岗到位
率,保证人员能力素质,提升规划设计能力和资质.
(二)对地市供电企业规划设计业务提供全面技术支撑和
服务,接受省经研院业务指导。
(三)承担本地市110(66)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具体编
制工作。
第二十条其他各级业务支撑机构根据各自专业领域,配合
开展配电网规划相关工作。
第三章 配电网规划的一般原则和工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 配电网规划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一)满足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
标准和规程规范要求,符合公司有关企业标准。
(二)贯彻落实公司电网统一规划的工作要求,按照“三级
编制、两级审批”原则,完善公司配电网规划管理体系,加大
配电网规划管控力度,提高配电网规划质量和管理效率。
(三)配电网规划应与主网架规划、通信网规划、智能化规
划等专项规划有机衔接,统筹考虑各类电源和用户接入对配电
网的影响。配电网规划报告是配电网规划的重要成果,是公司
安排项目前期、制定投资计划、实施工程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重
要依据。
(四)加强配电网规划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级配电网规
划设计体系,充实专业研究力量;积极开展配电网规划人员培训,
加强技术交流,不断提升规划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五)为保证配电网规划的顺利开展,应在预算中编列配电网
规划专项费用,用于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专题研究.
第二十二条 配电网规划工作内容主要如下:
(一)配电网规划工作包括配电网规划报告的编制、审批、
实施、评估及滚动调整,配电网规划专题研究,配电网规划信
息化管理和配电网规划评价考核等内容。
(二)配电网规划应涵盖380/220伏、10千伏、35千伏
各级电网,并延伸至上级110(66)千伏电网。
(三)配电网规划范围应覆盖公司经营与管辖区域内所有
市辖供电区和直供直管、控股、代管等各类县级供电区,做到
不重叠、不遗漏。
(四)配电网规划设计应遵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Q/GDW 1738-2012)技术要求,规划报告应满足《国家电
网公司配电网规划内容深度规定》(Q/GDW 1865-2012)相关
要求,报告编制重点是提出规划期各级配电网的建设规模、建设
项目(包括一次项目和二次项目)、建设时序、逐年投资估算以
及相应的接线图册、项目清册。
(五)配电网规划专题研究是配电网规划的重要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配电网现状分析、配电网负荷预测、供电区域划分、
目标网架研究、典型供电模式、配电自动化、配电网通信、电
动汽车及分布式电源接入、可靠性及投资敏感性分析、技术经
济比较等重大技术问题,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展.
(六)配电网规划评价与考核是配电网规划工作的有机组
成部分,公司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促进配电网规
划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四章 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配电网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的年限相一致,通常为5年,其中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重点
细化规划期前2年项目.
第二十四条 国网发展部按照公司统一部署,组织国网经研
院等单位研究确定配电网规划工作方案和规划大纲,下发省公
司,启动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省公司根据公司统一下发的配电
网规划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向所属地市供电企业
下达编制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省公司、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成立
配电网规划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发展部门牵头,运检、农
电、营销、基建、调度、信通、经研院(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
加,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统筹规划编制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配电网规划编制采取“先自下而上、再自上而
下”的工作方式。从县供电企业开始协助编制配电网规划,地市
供电企业反映实际需求,省公司综合平衡,公司总部控制总量.
依托公司系统内技术支撑单位,分层分级、自主编制配电网滚
动规划报告.具体流程如下:
(一)地市经研所会同本地市各县供电企业编制县(区)及
地市110(66)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其中,35千伏及以下电网
规划经地市供电企业内部初审并履行决策程序后,提交省公司评
审;110(66)千伏电网规划提交省经研院汇总。
(二)省公司组织省经研院对地市35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
报告进行评审,省经研院出具评审意见。
(三)地市经研所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35千伏及
以下电网规划.省公司在地市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省经研院编制
形成全省配电网规划报告,经内部初审并履行决策程序后,提
交公司总部评审。
(四)国网发展部会同总部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国网经研
院等单位对各省配电网规划报告进行评审,国网经研院出具评
审意见。
(五)省公司根据评审意见,优化完善本省配电网规划报
告,按规定要求向公司总部提交报批稿。
(六)国网发展部组织国网经研院等单位编制形成公司配
电网规划报告,报公司党组审查批准。
(七)公司党组审查通过后,形成公司配电网规划报告审定
稿。国网发展部向省公司下达批复意见;省公司据此进一步优
化各地市配电网规划建设规模和投资安排,并向地市供电企业
下达35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分解批复意见。
第五章 配电网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网发展部组织省公司将批复的配电网规划
项目纳入公司电网规划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市供电企业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应积极与政
府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开展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将规划确定
的走廊、管道管沟和站址纳入当地政府相关规划,取得地方政
府的支持并予以控制和保护.
第六章 配电网规划的评估与滚动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配电网规划质量,配电网规划实行动态
管理,每年应开展规划评估和规划滚动调整工作。
第三十条配电网规划评估工作由公司各级单位发展部门组
织开展,重点对配电网发展现状、负荷预测、电源发展、规划
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评估。省公司可根据评估情况提出配电网
规划项目调整需求建议,并对公司电网规划项目库中配电网项
目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配电网规划滚动调整工作原则上以5年为规
划期滚动开展,并兼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平年.
(一)在配电网规划评估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配电网存在问
题,结合上级电网规划调整及电网技术发展情况,调整电力负荷
预测水平和配电网规划项目安排。
(二)各省公司配电网规划滚动调整报告应按规定程序在规
定时间内上报,公司总部统一组织评审,并对公司电网规划项目
库中配电网项目进行调整。
(三)配电网规划滚动调整后,各级单位应积极与政府相
关部门沟通,以便及时将调整内容纳入地方规划。
第七章 配电网规划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配电网规划涉及的基础数据主要包括:经济社
会数据、电力供需数据、电网设备数据、电网运行数据、电网
建设投资规模以及相关参数、指标等。
第三十三条 配电网规划基础数据的收集要充分发挥公司各
级单位各专业信息系统的作用,提高规划数据收集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要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和更新规划区重要
信息,提高配电网规划内容的全面性和时效性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发展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配电
网规划相关数据;其他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提供
配电网规划所需的、满足规范性要求的基础数据和资料,并对
相应内容负责;公司各级业务支撑机构具体承担配电网规划信
息化具体工作。
(一)国网经研院依托公司一体化电网规划设计信息平台,
负责组织开发和运行、维护公司配电网规划辅助决策系统;负
责建立和运行、维护公司配电网规划基础资料数据库和规划成
果数据库;负责组织省经研院按时上报各省相关数据,对各省
数据质量进行监督。
(二)省经研院负责建立本省配电网规划基础资料数据库
和规划成果数据库,经省公司发展部门审定后按时上报;负责
组织地市经研所收集整理所在地市相关数据,对各地市数据质
量进行监督。
(三)地市经研所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市相关基础数据和规
划成果数据,经地市供电企业发展部门审定后按时上报,并对
提供的数据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公司各单位应加强配电网规划数据和相关资料的保密和保管工
作。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国网发展部对公司各单位配电网规划管理进
行检查,重点对配电网规划报告质量、实施成效及规划组织情
况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并纳入公司发展工
作考核指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网发展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配电网规划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
配电网规划管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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