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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出国旅游规定

公务员出国旅游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

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

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

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

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

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第四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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