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7日发(作者:)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政策规定

1.新办商贸企业

有固定经营场所,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准

确计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的新办商贸企业,进行税务登记

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进入

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纯从事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不纳

入防伪税控系统)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

且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

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纯从事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在取

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六个月内提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的,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应进入辅导期,实行辅

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六个月后提出使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的,可不进入辅导期管理。

2.新办工业企业、加工修理修配企业

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00万元,

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的新办工业

企业、加工修理修配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申请的,可暂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巳开业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

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年度中间年应纳税销售额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年度中间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

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在政策规定

的期限内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法

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纳税人提交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

纳税人,从审批的当月起按正式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各直属局、区局在每年的1月份应对小规模纳税人上年应税销售额情

况进行调查,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应通知

前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取得进出

口经营权的,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

合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进入

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单纯从事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工业

企业暂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

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4.新办非法人分支机构

(1)对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

条件的,可予以认定。

(2)对我市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以下情形分别确认:分支

机构应作为新办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分支机构已申请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资

格可随同总机构的纳税人资格。

5.临时一般纳税人办理正式认定

临时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30日内应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

式认定(以下简称转正)申请手续,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主管税务

机关予以正式认定。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如已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情形的,不取消其一般

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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