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日发(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

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

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

属建筑:

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

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 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

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

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

行分类。一般可按表2.0.1分类。

建 筑 物 分 类 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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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一 类 | 二 类 |

|----|-------------|-------------|

| |高级住宅 | |

|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 |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

| | 住宅 | |

|----|-------------|-------------|

| |医院 |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学|

| |百货楼 | 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

| |展览楼 | 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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