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日发(作者:)
2022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
解读
2021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修订内容解读
2022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修订内容解读
一、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标准设计?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效劳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
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
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1〕新规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
筑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标准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
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标准解读:原标准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标准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
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标准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
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
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标准解读:原标准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
限制,新标准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
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
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
符合本条标准〞。
〔2〕32m——超过32m设连廊
新标准5.5.13a:对于建筑高度超过32m的老年人护理设施,
宜增设能连接老年人起居室与32m以上局部公共活动场所的
连廊,且各层连廊应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所直
接相连。
标准解读: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局部设置连廊,
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
要封闭时,那么要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3]24m——设有防烟楼梯间。
新标准5.5.13A: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标准解读:原标准中建筑高度大于32m时,采用防烟楼
梯间。新标准提高了标准,要求无论合建还是独立建设,当老
年人照料设施楼层楼板高度超过24m时,需设置防烟楼梯间;
不超过24m时,除与开敞外廊直接连接的楼梯间外,均应设
置封闭楼梯间。
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层数与功能
(1)3354地下及半地下室允许设置公共活动、康复、医疗
用房。
新标准5.4.4b:养老机构中老年人公共活动室、康复医疗
室位于地下或半地下时,应位于地下一层,每个房间的面积不
应大于200m2,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标准解读:原标准中老人年用房不能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空间。新标准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允许三类用房〔公共活动、
康复、医疗〕设置在地下一层。对于大型多功能厅、集中大餐
厅等规模较大的用房,一般无法设置在地下空间。
〔2〕三层,超过3000m²——设避难所
新标准5.5.24A: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局部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
相邻位置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
或平安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
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
提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
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5.24条的
规定。
标准解读:原标准中没有避难室的相关要求,但新标准中
提出了设置避难室的新要求。应注意避难室的设置条件(3层
及以上,总面积大于3,000m)和设计要求(2层及以上,每个疏
散楼梯旁12m)。
〔3〕四层——设置公共活动用房有限制
新标准5.4.4B: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
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
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大于30人。
标准解读:原标准中规定,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时,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新版标准对老年人活动
场所的性质,面积和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除设置在1-3层的
公共活动用房没有规模要求,其他地上楼层及地下一层的公共
活动用房规模均应满足不大于200m2,不大于30人。
〔3〕五层,超过3000m²——设消防电梯
新标准7.3.1:5层及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老年
护理设施应设置消防电梯(含其他建筑5层及以上)。
新标准7.3.5: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
标准解读:原标准规定32m以上才安装消防电梯,但新
标准提高了设置标准。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楼层为5层
及以上时,应安装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不小于2.4m新规
定对改造工程影响较大,涉及整栋楼电梯改造。
设施设备及消防器具
〔1〕电梯厅防烟
新标准5.5.14: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侯梯
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
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
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标准有关消
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标准解读:原标准对老年人照料设施非消防电梯无特殊规
定。在火灾时,电梯井道可能会加速烟气的蔓延扩大。新标准
强调了对电梯厅采用防烟措施,可尽量减弱井道中的烟气对各
楼层的影响。此外,标准中还指出可在火灾时使用电梯进行疏
散,但此电梯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2)消防软管卷盘
新标准8.2.4:直接连接室内给水系统的消防水龙带卷盘应
安装在老年人护理设施内,且消防水龙带卷盘之间的距离不应
大于30m。
标准解释:本规定为新增条款,消防水龙带卷盘比一般消
防水龙带轻,便于老年护理设施中的工作人员(多为女性)使用。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新标准8.3.4: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
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当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符合“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保护区域总面积不超过
1000m2及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I级的民用建筑〞条
件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标准解读:原标准为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设自
动灭火系统,新标准提高了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均应设置。
但对于高度在8m内,面积不超过1000m2、危险等级不超过
中危险级I级的工程,适当放松了要求,可以使用自动喷水局
部应用系统。此系统可借用室内消火栓的水源,如果达不到用
水量要求,也可从城市供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中予以补充,与室
内消火栓合用稳压设施、水泵以及管道。适用于一些先天缺少
水池、泵房,且无法进行改造的工程。
〔4〕火灾自动灭火系统
新标准8.4.1:老年人护理设施中的老年人房间及其公共走
道应安装火灾探测器和声音报警装置或火灾广播。
条文说明: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
500m2时,也可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标准解读:新规明确了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并提出小于
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设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其通过电
池或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方便,可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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