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日发(作者:)
一、单选题
1. 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当事人自我履行和强制执行
B.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C.行政处罚的执行旨在合法合理的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D.行政处罚的执行必须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D
【解析】 行政处罚的执行旨在合法合理的落实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也是整个行政处罚制
度的“收官”部分。执行做的好,那么设置行政处罚制度所包含的新理念、新思想就能够得
到具体体现。相反,就会为行政处罚制度的运行留下隐患。行政处罚的执行从概念上来看就
是使得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得到实现的过程。从类型上看分为两种模式:第一,在行政处
罚决定生效以后由当事人自觉的履行,这时候就不需要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第二,在当
事人逾期不自觉履行相应处罚决定的情形下,就必须由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执行,进而落实处罚决定的内容。可见,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
强制措施。
2. 关于当事人自我履行,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原则上,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B.当事人自我履行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完成
C.对于当事人确实有经济困难的,也可以变通执行
D.当事人如不过不自觉履行执行义务则可能被起诉
【答案】D
【解析】 《行政处罚法》(2017)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2020年修订一
审稿将这两条合为一条,其第61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
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审稿和新法都延续了这一表达。新法第66
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
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
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该条款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原则上,当事人必须
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这是因为,其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处罚权
作出的,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功能,作为相对人必须服从。从效力上看,行
政处罚决定具有确定里、拘束力和执行力。其二,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行政机关已经采
集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存在,具有实体正当性。其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
出以前,允许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这就意味着相对人已经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
思,对于处罚决定的作出是有心理预期的,因而应该自觉执行。其四,从执法效率的角度来
考量,任何强制执行都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因而相对人自我履行是最经济高效的做法。第
二,当事人自我履行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而是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完成。在
行政法上,对于行政机关完成行政行为的期限有一定限制,如果超越这个期限要求,行政机
关就要可能要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相应的,对于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也必须规
定期限要求。超越期限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则会引起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第
三,尽管倡导相对人自我履行处罚决定,但是对于其确实有经济困难的,也规定了变通的方
法。即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以人为本,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3. 关于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的主体指的是行政机关
B.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
的数额
C.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
款
D.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答案】A
【解析】新法第7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
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
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
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计算。”总体来看,该条款的内容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行政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这里的逾期指的是超越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的期限。第二,加处罚款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情形,按照每日
加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进行,总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加处罚款
不是一种处罚措施,而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与罚款是有区别的,其一,目的不同,罚款
是为了惩戒违法行为,加处罚款是为了迫使罚款义务人缴纳罚款;其二,标准不同,罚款的
数额必须和违法行为的违法行相适应,而加处罚款只能每日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并
且总额不能超过罚款本身;其三,发生的时间不同,加处罚款发生在罚款义务逾期得不到履
行之后。第三,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划拨冻结的存款、汇款必须由法律来
规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此外,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除了拍卖以外还可以“依法处理”。
这一规定和《行政强制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相适应,其内容为:“行政机关将查封、扣
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除了上述加处罚款、拍卖、依法处理、划
拨等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这相对于旧法的列举式规定无
疑大大扩展了行政处罚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空间。第五,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关于罚缴分离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 罚缴分离是为了更好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B.这一制度在《行政处罚法》修订之时新增的内容
C.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D.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答案】B
【解析】 罚缴分离是为了更好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这一制度在《行政处
罚法》颁布之时就已经存在。新法对于缴纳罚款的方式以及当场收缴的限额进行了调整。其
第67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
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
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该条款包含了两个
方面的意思:第一,确定了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基本原则。这里
说的相分离不是说在一个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两个相互分离的机构,一个作出罚款决定,而另
一个收缴罚款。而是说实现罚款决定机关和罚款收缴机关的彻底分离。也就是说,由具有行
政处罚权的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而由银行作为罚款的收缴机构,并最终上缴国库。当事人应
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于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也是新法适
应社会发展变化的一个具体体现。随着电子支付手段的发展,省却了当事人实地缴纳罚款的
成本和麻烦。这对于解决特殊地区或者情形下的罚款收缴问题具有积极意义。第二,在罚缴
分离原则之外确立了当场收缴的例外规定。根据新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
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自行收缴罚款。新法第68条规定:“依
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该条款规定
了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51
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必须同时满足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69条
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
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该条款规定了另外一种可
以当场收缴的情形。第一,必须在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第二,行政机关当场作出
处罚决定(第51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经过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的(第57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
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
困难;第四,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主动要求当场收缴。第70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绝缴纳罚款。”该条款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的情形。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
政行为一经作出生效后即使存在违法的情形,当事人也不得拒绝执行,该行政行为只有在被
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宣告违法并且撤销以后,才失去效力。《行政处罚法》要求当场收缴
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
制发的专用票据,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这一条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杜绝执法实践中滥
罚、乱罚的现象。如果当场作出罚款决定时不出具法定的专用票据,很容易使得对上缴罚款
的监管失控,也容易滋生执法人员违法罚款的现象,最终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因此,一方面
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出具法定票据,另一方面也赋予了相对人拒绝缴纳罚款
的权利。这实际上否定了这种情形下罚款决定的效力。由于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明显违法,
因此相对人具有抵抗权。第71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该条款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缴款时间。
需要注意“二日”的起算点。一般情形下,收到收缴罚款之日起算,不是交到银行,而是交
到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自抵岸之日起算,也是交到行政机关。行
政机关在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缴付到指定的银行。
5. 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C.暂缓执行是对不停止执行的一个例外
D.加处罚款的停止执行是另一个例外
【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法》(2021)第7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
规定了两项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新法第73条第2款、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
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暂缓执行是对不停止执行
的一个例外。其必须满足这样几个条件:其一,只能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二,
当事人必须对这一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其三,必须向作出决定的机关
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其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情形。这里的法定情形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
罚法》(2012)的规定,其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
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
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可见,在拘留的暂缓执行中,法定的条件指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并
且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第108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
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加处罚款的停止执行是另一个例外。关于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对于加处的
罚款如何执行,旧法中并没有规定。新法增加了一款表述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这一条款的规定充
分体现了加处罚款的性质。加处罚款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由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意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罚款义务。但是由于当
事人已经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表明对于原罚款的决定存在疑问。因而加处罚款也就
丧失了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6. 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行政处罚的处理主要针对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B.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
C.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
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D.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
拍卖的款项。
【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法》(2021)第74条规定:“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
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
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7. 关于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C.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D.行政处罚不需要外部监督
【答案】D
【解析】新法第7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
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该条款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行政机关应当发挥内部层级
监督的作用,加大对下级人民政府、下级政府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
处罚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宪法》
(2018)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
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
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
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
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
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
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
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
不适当的决定。”这说明,国务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可以
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
考核等方式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内容上主要包括1.学习掌握法律、法
规、规章的情况。2.执法过程中落实相关规定的情况。3.执法的队伍建设和硬件设施情况。
4.在具体处理违法案件中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
8. 关于行政处罚的外部监督,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起诉,不属于监督
C.社会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的监督主体不同
D.社会监督包括舆论监督
【答案】B
【解析】《行政诉讼法》(2017)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可见,行政诉讼也是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方式之一,因而相对人提
起行政诉讼也属于一种监督方式。
9. 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
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B.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C.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D.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答案】D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
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
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10. 关于暂缓拘留的条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B.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C.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D.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必须提供担保人
【答案】D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的规定,其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
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
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11.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当事人自我履行和强制执行
B.强制执行指的是行政机关自己执行
C.行政处罚的执行旨在合法合理的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D.行政处罚的执行必须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C
【解析】 行政处罚的执行旨在合法合理的落实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也是整个行政处罚制度
的“收官”部分。执行做的好,那么设置行政处罚制度所包含的新理念、新思想就能够得到
具体体现。相反,就会为行政处罚制度的运行留下隐患。行政处罚的执行从概念上来看就是
使得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得到实现的过程。从类型上看分为两种模式:第一,在行政处罚
决定生效以后由当事人自觉的履行,这时候就不需要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第二,在当事
人逾期不自觉履行相应处罚决定的情形下,就必须由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进而落实处罚决定的内容。可见,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强
制措施。
12.关于当事人自我履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B.当事人自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期限限制
C.对于当事人确实有经济困难的,也可以变通执行
D.当事人如不过不自觉履行执行义务则可能被起诉
【答案】C
【解析】 新法第66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
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该条款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
原则上,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这是因为,其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代表
国家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的,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功能,作为相对人必须服
从。从效力上看,行政处罚决定具有确定里、拘束力和执行力。其二,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
中,行政机关已经采集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存在,具有实体正当性。其三,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前,允许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这就意味着相对人已经充
分表达了自己的意思,对于处罚决定的作出是有心理预期的,因而应该自觉执行。其四,从
执法效率的角度来考量,任何强制执行都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因而相对人自我履行是最经
济高效的做法。第二,当事人自我履行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而是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完成。在行政法上,对于行政机关完成行政行为的期限有一定限制,如果超越这个
期限要求,行政机关就要可能要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相应的,对于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
务的行为也必须规定期限要求。超越期限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则会引起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
院的强制执行。第三,尽管倡导相对人自我履行处罚决定,但是对于其确实有经济困难的,
也规定了变通的方法。即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
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以人为本,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13.关于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的主体指的是行政机关
B.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
的数额
C.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
款
D.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行政机关批准延
期、分期缴纳罚款之日起计算
【答案】C
【解析】新法第7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
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
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
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计算。”总体来看,该条款的内容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行政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这里的逾期指的是超越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的期限。第二,加处罚款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情形,按照每日
加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进行,总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加处罚款
不是一种处罚措施,而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与罚款是有区别的,其一,目的不同,罚款
是为了惩戒违法行为,加处罚款是为了迫使罚款义务人缴纳罚款;其二,标准不同,罚款的
数额必须和违法行为的违法行相适应,而加处罚款只能每日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并
且总额不能超过罚款本身;其三,发生的时间不同,加处罚款发生在罚款义务逾期得不到履
行之后。第三,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划拨冻结的存款、汇款必须由法律来
规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此外,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除了拍卖以外还可以“依法处理”。
这一规定和《行政强制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相适应,其内容为:“行政机关将查封、扣
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除了上述加处罚款、拍卖、依法处理、划
拨等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这相对于旧法的列举式规定无
疑大大扩展了行政处罚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空间。第五,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B.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C.暂缓执行不属于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D.加处罚款的停止执行属于停止执行的例外
【答案】D
【解析】《行政处罚法》(2021)第7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
规定了两项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新法第73条第2款、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
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暂缓执行是对不停止执行
的一个例外。其必须满足这样几个条件:其一,只能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二,
当事人必须对这一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其三,必须向作出决定的机关
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其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情形。这里的法定情形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
罚法》(2012)的规定,其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
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
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可见,在拘留的暂缓执行中,法定的条件指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并
且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第108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
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加处罚款的停止执行是另一个例外。关于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对于加处的
罚款如何执行,旧法中并没有规定。新法增加了一款表述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这一条款的规定充
分体现了加处罚款的性质。加处罚款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由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意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罚款义务。但是由于当
事人已经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表明对于原罚款的决定存在疑问。因而加处罚款也就
丧失了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15.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行政处罚的处理主要针对非法财物
B.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
C.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
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D.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
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答案】C
【解析】《行政处罚法》(2021)第74条规定:“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
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
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二、多选题
1.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行政处罚的执行指的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B.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C.行政处罚的执行旨在合法合理的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D.行政处罚的执行必须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AD
【解析】 行政处罚的执行旨在合法合理的落实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也是整个行政处罚制度
的“收官”部分。执行做的好,那么设置行政处罚制度所包含的新理念、新思想就能够得到
具体体现。相反,就会为行政处罚制度的运行留下隐患。行政处罚的执行从概念上来看就是
使得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得到实现的过程。从类型上看分为两种模式:第一,在行政处罚
决定生效以后由当事人自觉的履行,这时候就不需要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第二,在当事
人逾期不自觉履行相应处罚决定的情形下,就必须由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进而落实处罚决定的内容。可见,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强
制措施。
2.关于当事人自我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原则上,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B.当事人自我履行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完成
C.当事人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处罚决定,不得变通执行
D.当事人如不过不自觉履行执行义务则可能被起诉
【答案】CD
【解析】 《行政处罚法》(2017)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2020年修订一
审稿将这两条合为一条,其第61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
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审稿和新法都延续了这一表达。新法第66
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
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
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该条款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原则上,当事人必须
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这是因为,其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处罚权
作出的,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功能,作为相对人必须服从。从效力上看,行
政处罚决定具有确定里、拘束力和执行力。其二,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行政机关已经采
集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存在,具有实体正当性。其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
出以前,允许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这就意味着相对人已经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
思,对于处罚决定的作出是有心理预期的,因而应该自觉执行。其四,从执法效率的角度来
考量,任何强制执行都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因而相对人自我履行是最经济高效的做法。第
二,当事人自我履行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而是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完成。在
行政法上,对于行政机关完成行政行为的期限有一定限制,如果超越这个期限要求,行政机
关就要可能要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相应的,对于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也必须规
定期限要求。超越期限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则会引起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第
三,尽管倡导相对人自我履行处罚决定,但是对于其确实有经济困难的,也规定了变通的方
法。即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以人为本,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3.关于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的主体指的是行政机关
B.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
的数额
C.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
款
D.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答案】AB
【解析】新法第7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
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
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
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计算。”总体来看,该条款的内容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行政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这里的逾期指的是超越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的期限。第二,加处罚款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情形,按照每日
加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进行,总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加处罚款
不是一种处罚措施,而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与罚款是有区别的,其一,目的不同,罚款
是为了惩戒违法行为,加处罚款是为了迫使罚款义务人缴纳罚款;其二,标准不同,罚款的
数额必须和违法行为的违法行相适应,而加处罚款只能每日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并
且总额不能超过罚款本身;其三,发生的时间不同,加处罚款发生在罚款义务逾期得不到履
行之后。第三,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划拨冻结的存款、汇款必须由法律来
规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此外,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除了拍卖以外还可以“依法处理”。
这一规定和《行政强制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相适应,其内容为:“行政机关将查封、扣
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除了上述加处罚款、拍卖、依法处理、划
拨等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这相对于旧法的列举式规定无
疑大大扩展了行政处罚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空间。第五,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关于罚缴分离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罚缴分离是为了更好的收缴罚款
B.这一制度在《行政处罚法》修订之时新增的内容
C.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D.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答案】AB
【解析】 罚缴分离是为了更好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这一制度在《行政处
罚法》颁布之时就已经存在。新法对于缴纳罚款的方式以及当场收缴的限额进行了调整。其
第67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
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
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该条款包含了两个
方面的意思:第一,确定了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基本原则。这里
说的相分离不是说在一个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两个相互分离的机构,一个作出罚款决定,而另
一个收缴罚款。而是说实现罚款决定机关和罚款收缴机关的彻底分离。也就是说,由具有行
政处罚权的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而由银行作为罚款的收缴机构,并最终上缴国库。当事人应
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于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也是新法适
应社会发展变化的一个具体体现。随着电子支付手段的发展,省却了当事人实地缴纳罚款的
成本和麻烦。这对于解决特殊地区或者情形下的罚款收缴问题具有积极意义。第二,在罚缴
分离原则之外确立了当场收缴的例外规定。根据新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
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自行收缴罚款。新法第68条规定:“依
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该条款规定
了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51
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必须同时满足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69条
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
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该条款规定了另外一种可
以当场收缴的情形。第一,必须在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第二,行政机关当场作出
处罚决定(第51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经过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的(第57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
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
困难;第四,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主动要求当场收缴。第70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绝缴纳罚款。”该条款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的情形。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
政行为一经作出生效后即使存在违法的情形,当事人也不得拒绝执行,该行政行为只有在被
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宣告违法并且撤销以后,才失去效力。《行政处罚法》要求当场收缴
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
制发的专用票据,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这一条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杜绝执法实践中滥
罚、乱罚的现象。如果当场作出罚款决定时不出具法定的专用票据,很容易使得对上缴罚款
的监管失控,也容易滋生执法人员违法罚款的现象,最终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因此,一方面
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出具法定票据,另一方面也赋予了相对人拒绝缴纳罚款
的权利。这实际上否定了这种情形下罚款决定的效力。由于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明显违法,
因此相对人具有抵抗权。第71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该条款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缴款时间。
需要注意“二日”的起算点。一般情形下,收到收缴罚款之日起算,不是交到银行,而是交到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自抵岸之日起算,也是交到行政机关。行政
机关在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缴付到指定的银行。
5.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B.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C.暂缓执行是对不停止执行的一个例外
D.加处罚款的停止执行是另一个例外
【答案】AB
【解析】《行政处罚法》(2021)第7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
规定了两项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新法第73条第2款、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
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暂缓执行是对不停止执行
的一个例外。其必须满足这样几个条件:其一,只能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二,
当事人必须对这一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其三,必须向作出决定的机关
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其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情形。这里的法定情形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
罚法》(2012)的规定,其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
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
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可见,在拘留的暂缓执行中,法定的条件指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并
且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第108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
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
纳保证金。加处罚款的停止执行是另一个例外。关于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对于加处
的罚款如何执行,旧法中并没有规定。新法增加了一款表述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这一条款的规定
充分体现了加处罚款的性质。加处罚款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由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意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罚款义务。但是由于
当事人已经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表明对于原罚款的决定存在疑问。因而加处罚款也
就丧失了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6.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行政处罚的处理主要针对罚款
B.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
C.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
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D.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
拍卖的款项。
【答案】AB
【解析】《行政处罚法》(2021)第74条规定:“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
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
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7.关于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C.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D.行政处罚不需要外部监督
【答案】ABC
【解析】新法第7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
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该条款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行政机关应当发挥内部层级
监督的作用,加大对下级人民政府、下级政府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
处罚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宪法》
(2018)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
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
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
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
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
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
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
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
不适当的决定。”这说明,国务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可以
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
考核等方式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内容上主要包括1.学习掌握法律、法
规、规章的情况。2.执法过程中落实相关规定的情况。3.执法的队伍建设和硬件设施情况。
4.在具体处理违法案件中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
8.关于行政处罚的外部监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起诉,不属于监督
C.社会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的监督主体不同
D.社会监督不包括舆论监督
【答案】BD
【解析】《行政诉讼法》(2017)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可见,行政诉讼也是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方式之一,因而相对人提
起行政诉讼也属于一种监督方式。
9.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
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B.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C.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D.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答案】AD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
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10.关于暂缓拘留的条件,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可以直接申请暂缓执行
B.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C.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D.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必须提供担保人
【答案】AD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的规定,其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
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
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11.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
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B.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C.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D.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答案】AD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
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
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12.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行政处罚的执行指的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C.行政处罚的执行旨在合法合理的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D.行政处罚的执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BC
【解析】 行政处罚的执行旨在合法合理的落实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也是整个行政处罚制度
的“收官”部分。执行做的好,那么设置行政处罚制度所包含的新理念、新思想就能够得到具
体体现。相反,就会为行政处罚制度的运行留下隐患。行政处罚的执行从概念上来看就是使
得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得到实现的过程。从类型上看分为两种模式:第一,在行政处罚决
定生效以后由当事人自觉的履行,这时候就不需要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第二,在当事人
逾期不自觉履行相应处罚决定的情形下,就必须由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执行,进而落实处罚决定的内容。可见,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强制
措施。
13.关于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的主体指的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B.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
的数额
C.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
款
D.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答案】ACD
【解析】新法第7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
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
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
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计算。”总体来看,该条款的内容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行政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这里的逾期指的是超越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的期限。第二,加处罚款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情形,按照每日
加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进行,总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加处罚款
不是一种处罚措施,而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与罚款是有区别的,其一,目的不同,罚款
是为了惩戒违法行为,加处罚款是为了迫使罚款义务人缴纳罚款;其二,标准不同,罚款的
数额必须和违法行为的违法行相适应,而加处罚款只能每日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并
且总额不能超过罚款本身;其三,发生的时间不同,加处罚款发生在罚款义务逾期得不到履
行之后。第三,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划拨冻结的存款、汇款必须由法律来
规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此外,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除了拍卖以外还可以“依法处理”。
这一规定和《行政强制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相适应,其内容为:“行政机关将查封、扣
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除了上述加处罚款、拍卖、依法处理、划
拨等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这相对于旧法的列举式规定无
疑大大扩展了行政处罚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空间。第五,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C.暂缓执行是对不停止执行的一个例外
D.加处罚款的停止执行是另一个例外
【答案】ACD
【解析】《行政处罚法》(2021)第7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
规定了两项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新法第73条第2款、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
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暂缓执行是对不停止执行
的一个例外。其必须满足这样几个条件:其一,只能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二,
当事人必须对这一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其三,必须向作出决定的机关
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其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情形。这里的法定情形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
罚法》(2012)的规定,其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
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
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可见,在拘留的暂缓执行中,法定的条件指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并
且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第108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
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
纳保证金。加处罚款的停止执行是另一个例外。关于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对于加处
的罚款如何执行,旧法中并没有规定。新法增加了一款表述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这一条款的规定
充分体现了加处罚款的性质。加处罚款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由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意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罚款义务。但是由于
当事人已经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表明对于原罚款的决定存在疑问。因而加处罚款也
就丧失了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15.关于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C.行政机关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D.行政处罚不需要外部监督
【答案】BD
【解析】新法第7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
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该条款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行政机关应当发挥内部层级
监督的作用,加大对下级人民政府、下级政府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
处罚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宪法》
(2018)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
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
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
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
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
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
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
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
不适当的决定。”这说明,国务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可以
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
考核等方式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内容上主要包括1.学习掌握法律、法
规、规章的情况。2.执法过程中落实相关规定的情况。3.执法的队伍建设和硬件设施情况。
4.在具体处理违法案件中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
三、判断题
1. 行政处罚的执行指的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错误)
【解析】行政处罚的执行从概念上来看就是使得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得到实现的过程。从
类型上看分为两种模式:第一,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以后由当事人自觉的履行,这时候就不
需要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第二,在当事人逾期不自觉履行相应处罚决定的情形下,就必
须由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进而落实处罚决定的内容。
2. 当事人必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不得有任何变通。(错误)
【解析】新法第66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该条款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原
则上,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这是因为,其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
家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的,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功能,作为相对人必须服从。
从效力上看,行政处罚决定具有确定里、拘束力和执行力。其二,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
行政机关已经采集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存在,具有实体正当性。其三,在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前,允许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这就意味着相对人已经充分
表达了自己的意思,对于处罚决定的作出是有心理预期的,因而应该自觉执行。其四,从执
法效率的角度来考量,任何强制执行都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因而相对人自我履行是最经济
高效的做法。第二,当事人自我履行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而是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
期限内完成。在行政法上,对于行政机关完成行政行为的期限有一定限制,如果超越这个期
限要求,行政机关就要可能要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相应的,对于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
的行为也必须规定期限要求。超越期限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则会引起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的强制执行。第三,尽管倡导相对人自我履行处罚决定,但是对于其确实有经济困难的,也
规定了变通的方法。即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以人为本,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3. 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错误)
【解析】新法第7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
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
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
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4.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不存在例外情形。(错误)
【解析】新法第67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
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
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5. 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错误)
【解析】新法第6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
事后难以执行的。”该条款规定了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51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必须同时满足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
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
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罚款。(错误)
【解析】第69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
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
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该条款规
定了另外一种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第一,必须在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第二,行
政机关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51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经过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的(第57条: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
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
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
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
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第四,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特
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主动要求当场收缴。
7.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错误)
【解析】新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错误)
【解析】新法第74条第1款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
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9.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错误)
【解析】新法第74条第3款规定:“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
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10.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
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错误)
【解析】新法第7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
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11.行政处罚的执行指的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错误)
【解析】行政处罚的执行从概念上来看就是使得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得到实现的过程。从
类型上看分为两种模式:第一,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以后由当事人自觉的履行,这时候就不
需要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第二,在当事人逾期不自觉履行相应处罚决定的情形下,就必
须由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进而落实处罚决定的内容。
1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主动提出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错误)
【解析】新法第66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该条款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原
则上,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这是因为,其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
家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的,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功能,作为相对人必须服从。
从效力上看,行政处罚决定具有确定里、拘束力和执行力。其二,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
行政机关已经采集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存在,具有实体正当性。其三,在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前,允许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这就意味着相对人已经充分
表达了自己的意思,对于处罚决定的作出是有心理预期的,因而应该自觉执行。其四,从执
法效率的角度来考量,任何强制执行都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因而相对人自我履行是最经济
高效的做法。第二,当事人自我履行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而是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
期限内完成。在行政法上,对于行政机关完成行政行为的期限有一定限制,如果超越这个期
限要求,行政机关就要可能要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相应的,对于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
的行为也必须规定期限要求。超越期限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则会引起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的强制执行。第三,尽管倡导相对人自我履行处罚决定,但是对于其确实有经济困难的,也
规定了变通的方法。即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以人为本,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13.行政机关应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错误)
【解析】新法第7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
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
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
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1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
统缴纳罚款。(正确)
【解析】新法第67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
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
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5.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错误)
【解析】新法第6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
事后难以执行的。”该条款规定了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51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必须同时满足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
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16.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错误)
【解析】新法第51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正确)
【解析】新法第74条第3款规定:“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
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18.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正确)
【解析】新法第57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9.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的,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可以起诉。(错误)
【解析】新法第70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
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
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0.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一律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错误)
【解析】新法第71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
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
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该条款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缴款时间。需要注意“二
日”的起算点。一般情形下,收到收缴罚款之日起算,不是交到银行,而是交到作出罚款决
定的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自抵岸之日起算,也是交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收到
罚款之日起二日内缴付到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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