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1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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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三流一致”和“虚开”[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一石激起千层浪,税总5月27日的政策答复再度激起大家对“三流一致”

的热烈讨论和重新思考。之前,赵国庆老师、叶永青老师和张伟老师等数

位“大咖”分别撰写精彩博文展开分析,赵国庆老师的深入细致、叶永青

老师的深刻严密、张伟老师的生动鲜活。成功的讨论能够激发更多人参与,

开展更为深入的探究和思考,我便是其中之一。当然,个人学识有限,以

下观点难免幼稚和浅薄,还供大家拍砖和斧正。

一、“三流一致”和“虚开”的概述

(一)关于“三流一致”

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为了便

于精准指代,我把不同的“流”所对应的当事主体分别取了不同的名称,

具体如下图所示。

“三流一致”就是图中所示的指向,此时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

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

关于“三流一致”的最早文件出处,大致是《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该文件对“关

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

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

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

扣。”之后,税总对192号文还打了许多补丁,后面再详细介绍。

(二)关于“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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