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7日发(作者:)
内蒙公务员在线学习管理暂行
办法_(1).2011.8.18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
在线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公务员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快公
务员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开展学习培训,
根据《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
务员培训纲要》、《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关
于推行公务员网络培训和自主选学、推广应用网络培训的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公务员在线学习网”以我区公务员及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为服务对象,作为全区大规模培训公务员
和公务员自主选学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三条自治区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务员在
线学习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
区公务员在线学习工作。各地区、各单位公务员培训(人事)部
门分工负责本单位的管理。
第四条 内蒙古人事培训中心(商国家高培网)承办在线学
习课件开发、学员登记注册和管理服务,向各单位公务员培训(人
事)部门提供本单位学员的培训情况。负责全区各地各单位公务
员平时学习、科目考试、参训考核管理,及时向领导及公务员主
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条 各单位公务员培训(人事)部门向本地区公务员培
训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各盟市、区直属部门向自治区公
务员局考核培训奖惩处和人事培训中心提交参加学习的人员名
单和相关信息,向人事信息中心缴纳学习费用。费用从本单位职
工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各单位应为学员配置必要的在线学习终端设备,并
依据学员数量和管理要求配置网络宽带,并配备网络专业管理人
员,确保学员顺利学习。
第三章 课程学时
第七条 学员在线学习达到有关要求,可以取得相应学分。
具体要求是:
1.必修课程:在规定进度内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且考试成绩
合格,获得必修学分。
2.选修课程: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范围内的选修课程且考试
成绩合格,获得选修学分。
第八条 自治区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公布当年公
务员培训公共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及其分值。各地区各单位根据
工作需要确定选修课课程及其分值,同时报区公务员培训主管部
门备案和核准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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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人数确定不得超过本单位公务员总人数的15%。参训人数
全员且考核合格的机关(单位),或获得“年度在线学习先进单
位”荣誉的,则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适当突破规定的本单位
公务员总人数的17%的比例。
第十三条 对在线学习表现优秀、学习成效显著的学员,经
组织考察评比,表彰“年度在线学习先进个人”;对在线学习管
理规范、整体成效显著的单位,经组织考察评比,表彰“年度在
线学习先进单位”。对获得“年度在线学习先进个人”和“年度
在线学习先进单位”荣誉的,以适当方式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表
彰。
第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公务员培训(人事)部门负责根据
公务员培训情况做好督学、促学工作。对已注册但未完成规定学
分的学员,给予批评教育;对请他人代学代考等方式弄虚作假的,
取消代考所获得的学分,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员网络在线学习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建立“内蒙古公务员
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对全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年度培训进行学分登记和考核。各地区公务员
培训部门、各单位培训(人事)部门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务
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单位公务员年度培训进行学分登记和
考核。
第十七条 自治区公务员局每半年统计并公布一次各地区各
单位在线学习的总人数、平均学时和学分、考核合格等数据,不
定期抽查学员在线学习状况,加强督促指导。
第十八条 公务员因病、出差等情况缺课或缺考的,由各单
位信息员报经各地区(单位)在线学习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继续
参加学习,并给予补考。
第十九条 参加在线学习的公务员退休后仍想坚持学习
者,向所在单位公务员培训(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在一定时间
内可免费继续学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9
月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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