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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

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3.02.21

• 【字 号】毕府办通〔2013〕29号

• 【施行日期】2013.02.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

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1日

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

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黔组通﹝201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干

部调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调配原则

(一)保障急需的原则。围绕人才强市战略,积极为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

和重点项目建设选配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二)严格编制管理的原则。人员调配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无空

缺编制和职数的单位,不得调入人员。

(三)严格流向的原则。人员调配坚持正常的流向,除同类性质单位之间的调

配外,一般按照市级到县级,县级到乡镇,机关单位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到企业

的方向流动和调配。

(四)照顾家庭困难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适当照顾干部实际困难。夫妻同

在一地工作的,一般不宜跨地区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应坚持夫妻同

调的原则;对夫妻两地分居,老干部身边无子女或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员调动,应有

计划地帮助解决。

(五)坚持回避的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规定,拟调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

按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配范围

(一)市直各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含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毕节学

院、毕节职业技术学院,下同)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干部的调配;

(二)市直各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科级干部的调配;

(三)市直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

调配。

三、调配方式

市直各单位调配人员,除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以及解决夫妻两

地分居配偶安置等之外,原则上实行竞争性差额遴选,通过公开考调的方式进行。

公开考调不具备条件的,视其单位性质和进人要求的不同,按以下调配方式或规定

办理:

(一)可在同一性质的单位之间调配。包括:机关到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

业单位到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到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差额

拔款事业单位到差额拔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可在不同性质单位之间顺向调配。即机关到各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到国有企业;全额拔款

事业单位到差额拔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差额拔款事业单位

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三)原则上不得从县(区)和乡镇基层调配干部。

(四)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或高层次人才按《毕节地区人才引进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严禁非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调入行政机关;严禁非公务员和非参公管

理人员调入参公管理单位。

(六)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调配条件

(一)调配人选资格条件:

1、市直行政机关,参公管理单位调配人员,行政(管理)人员须分别具备公

务员或者参公管理身份,大专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工作年限,年龄一般不超过

45周岁(夫妻分居的除外);工勤人员须具备履行职责要求的岗位资格,中专及

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事业单位调配人员,需符合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有职业资格准入要

求的,必须具备资格准入条件。

3、夫妻两地分居要求调动的,其中一方须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且夫妻

分居三年以上。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审批调动:

1、涉嫌违纪、违法有关部门正在调查期间的(因工作需要采取组织措施的除

外);

2、任期制干部,任期未满的;

3、试用期干部,在试用期内的;

4、新录(聘)用人员,在新录(聘)用单位工作时间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5、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未满解密期的;

6、超编制(含编制结构)数、超职数,以及当年没有年度编制使用计划的;

7、政策、法规限制的其他情形。

五、调配程序

人员调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拟调人选。各单位需要调配人员,应由本单位党组(党委)与调出

单位商洽,并考察了解拟调人员表现,经调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形成调配

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调配材料。人员调配须同时提供调配材料和拟调人员人事档案。调

配材料按毕组通【2010】45号的相关规定报送。其中,属领导干部交流配偶安置

的还需同时提供领导干部交流任职的文件;属夫妻两地分居配偶安置的需同时提供

夫妻结婚证书;属其他特殊困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机构的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按照一次性告知的原则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本规定的调动材料,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律不予接收。

(三)提出调配名单。经初审符合调配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

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调配人员建议名单。

(四)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调配人员建议名单经拟调入单位分管副市长初核

后,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市长复核,报市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

定。

(五)办理调配手续。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调动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及时按规定办理调配手续。

六、办理时限

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调研手续的办理从研究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

结,特殊情况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调配纪律及工作要求

(一)负责调配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纪律和调配的规

定,要秉公办事,热心服务,严禁以权谋私。

(二)干部调配材料必须根据干部调配程序形成,不得伪造调配材料。凡伪造

调配材料的,终止调配程序。

(三)对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领导干部交流配偶安置以及老干部身边无子女等

特殊困难的人员,要主动关心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不得以是否借用或借用时间的长短作为调配人员的理由。

八、其它

(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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