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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
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3.02.21
• 【字 号】毕府办通〔2013〕29号
• 【施行日期】2013.02.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
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1日
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
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黔组通﹝201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干
部调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调配原则
(一)保障急需的原则。围绕人才强市战略,积极为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
和重点项目建设选配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二)严格编制管理的原则。人员调配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无空
缺编制和职数的单位,不得调入人员。
(三)严格流向的原则。人员调配坚持正常的流向,除同类性质单位之间的调
配外,一般按照市级到县级,县级到乡镇,机关单位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到企业
的方向流动和调配。
(四)照顾家庭困难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适当照顾干部实际困难。夫妻同
在一地工作的,一般不宜跨地区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应坚持夫妻同
调的原则;对夫妻两地分居,老干部身边无子女或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员调动,应有
计划地帮助解决。
(五)坚持回避的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规定,拟调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
按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配范围
(一)市直各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含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毕节学
院、毕节职业技术学院,下同)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干部的调配;
(二)市直各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科级干部的调配;
(三)市直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
调配。
三、调配方式
市直各单位调配人员,除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以及解决夫妻两
地分居配偶安置等之外,原则上实行竞争性差额遴选,通过公开考调的方式进行。
公开考调不具备条件的,视其单位性质和进人要求的不同,按以下调配方式或规定
办理:
(一)可在同一性质的单位之间调配。包括:机关到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
业单位到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到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差额
拔款事业单位到差额拔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可在不同性质单位之间顺向调配。即机关到各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到国有企业;全额拔款
事业单位到差额拔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差额拔款事业单位
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三)原则上不得从县(区)和乡镇基层调配干部。
(四)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或高层次人才按《毕节地区人才引进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严禁非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调入行政机关;严禁非公务员和非参公管
理人员调入参公管理单位。
(六)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调配条件
(一)调配人选资格条件:
1、市直行政机关,参公管理单位调配人员,行政(管理)人员须分别具备公
务员或者参公管理身份,大专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工作年限,年龄一般不超过
45周岁(夫妻分居的除外);工勤人员须具备履行职责要求的岗位资格,中专及
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事业单位调配人员,需符合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有职业资格准入要
求的,必须具备资格准入条件。
3、夫妻两地分居要求调动的,其中一方须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且夫妻
分居三年以上。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审批调动:
1、涉嫌违纪、违法有关部门正在调查期间的(因工作需要采取组织措施的除
外);
2、任期制干部,任期未满的;
3、试用期干部,在试用期内的;
4、新录(聘)用人员,在新录(聘)用单位工作时间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5、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未满解密期的;
6、超编制(含编制结构)数、超职数,以及当年没有年度编制使用计划的;
7、政策、法规限制的其他情形。
五、调配程序
人员调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拟调人选。各单位需要调配人员,应由本单位党组(党委)与调出
单位商洽,并考察了解拟调人员表现,经调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形成调配
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调配材料。人员调配须同时提供调配材料和拟调人员人事档案。调
配材料按毕组通【2010】45号的相关规定报送。其中,属领导干部交流配偶安置
的还需同时提供领导干部交流任职的文件;属夫妻两地分居配偶安置的需同时提供
夫妻结婚证书;属其他特殊困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机构的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按照一次性告知的原则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本规定的调动材料,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律不予接收。
(三)提出调配名单。经初审符合调配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
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调配人员建议名单。
(四)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调配人员建议名单经拟调入单位分管副市长初核
后,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市长复核,报市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
定。
(五)办理调配手续。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调动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及时按规定办理调配手续。
六、办理时限
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调研手续的办理从研究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
结,特殊情况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调配纪律及工作要求
(一)负责调配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纪律和调配的规
定,要秉公办事,热心服务,严禁以权谋私。
(二)干部调配材料必须根据干部调配程序形成,不得伪造调配材料。凡伪造
调配材料的,终止调配程序。
(三)对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领导干部交流配偶安置以及老干部身边无子女等
特殊困难的人员,要主动关心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不得以是否借用或借用时间的长短作为调配人员的理由。
八、其它
(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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