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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
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调整房产税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函﹝1999﹞59号
【发文日期】1999-04-13
【实施时间】1999-04-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1999﹞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我省将按国税发﹝1999﹞44号文件发行报批手续,在新的规定
出台前仍然按原规定执行。各市地对所属建制镇的征税及审批情况应进行一次调查,并将有
关情况连同《全省建制镇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征税情况统计表》于5月15日前报送省局。
附件:全省建制镇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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