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2日发(作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

定标准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7.04.30

• 【字 号】豫国税函[2007]166号

• 【施行日期】2007.04.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管理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16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落实税源管理责任,现就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

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管理意识,健全管理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意识,

高度重视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工作。要建立对达标小规模纳税人适时发现、及时督促、依法

认定、定期检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到位。

二、注重信息监控,加强认定管理。各地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监控小规模纳税人销

售额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达标小规模纳税人信息。对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

资料,年应税销售额达标的个体经营者,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

格。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填写《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

表》(见附件1)。对年应税销售额达标的小规模企业,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

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企业,应

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要按现行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加强考核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各地要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

发〔2005〕40号)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豫国税发

〔2005〕65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税收管理员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工作

的具体考核标准并严格考核,做到奖罚分明。要定期公布达标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

情况,同时指定专人负责达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增强上级对下级的监

控能力,形成“管事”、“责任”、“督查”三位一体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小规模

纳税人税收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附件1.《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纳税人名称: 年 月 日

┌─────┬───────────────┬───────┬────────────┐

│ 联系电话 │ │ 企业类别 │

├─────┼───────────────┼───────┴────────────┤

│年度实际销│ 生产货物的销售额

│售额或年度├───────────────┼────────────────────┤

│预计销售额│ 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

│ ├───────────────┼────────────────────┤

│ │ 批发、零售的销售额

│ ├───────────────┼────────────────────┤

│ │ 应税销售额合计

│ ├───────────────┼────────────────────┤

│ │ 固定资产规模 │

├─────┼───────────────┼────────────────────┤

│ 会计财务 │ 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 核算状况 ├───────────────┼────────────────────┤

│ │ 设置帐簿种类

│ ├───────────────┼────────────────────┤

│ │能否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

│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 │经批准核发数量

├──────────────┴──────┼──────────┴─────────┤

│管理环节意见: │县级税务机关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主管局长:

│ (公章)│

(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地市级税务机关意见: │省级税务机关意见:

│主管局长:

│主管局长:

│ (公章)│ (公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1、企业类别:填工业、商业;

2、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填报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主管税

务机关留存;

3、本表为A4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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