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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
发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15.12.04
• 【字 号】东教发〔2015〕52号
• 【施行日期】2015.12.0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东营市教育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教发〔2015〕52号
各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基地教育处,东营
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现将《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教育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4日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
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教师资格、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
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
综合素质参加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部门依法做好
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5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中小
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 学分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
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
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是指
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
经学校或各级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中小学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
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
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中小学教师素质。
第十条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继续教
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中小学教师自主选择和学
习。公需科目培训在省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
门确定。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中小学教师通过远程、自
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可按规定计入
学分。
第三章 学分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一个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或会
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区提供不少于60学分的
面对面培训,中小学教师面对面培训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要积极开展校
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完成各级教育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学习任务,经考
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
学分。结业证书中既有学时又有学分规定的以学分计算。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
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
第十四条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
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
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在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
课程专家、指导教师的,以及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结对帮扶、教育志愿
者、送教下乡等义务支教活动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均可按其承担培训学时数的
2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六条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一个周期
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主管教
育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交流轮岗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由任教学校统筹安排,人事关系所在
学校进行学分登记、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可在次
年补修。连续2年无法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
案,可在一个继续教育学分周期内补修,周期内无法完成补修的视同未完成继续教
育任务。
第十九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
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
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
训;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
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公需科目培训。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年度登记。登记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
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在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学
校提出登记申请。
(二)学校审查。学校逐一全面审查教师年度内参加培训情况,依据教师参加
各类培训的考核成绩、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按照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有关规定
核算学分。
(三)管理员登记。学校核实教师个人提交的材料并核定学分后,由学校指定
专门人员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
核、认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年应将本单位所有教师年审学分情况予以公示。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六条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
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
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
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各学校
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
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
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解决。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
费。各级教育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
和证书工本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今后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出台相关新政策
后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2012年6月30日前在原《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登
记的学分继续有效;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间参加的培训,未在
原《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学分的,按原有省、市有关规定计
算,在原《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
教育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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