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9日发(作者:)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

会计档案的归档

1.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 求,负责

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 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期满之后, 原则

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 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未设立档案部门的, 应当 在财务会计

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3.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 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重要程度不同,其保管期限也有所不同。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一

-

1

2

3

-二

4

5

6

7

8

^三

9

10

11

12

13

14

15

档案名称

会计凭证类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

保管期

备注

原始凭证

记帐凭证

汇总凭证

15年

15年

15年

会计帐簿类

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15年

15年

现金和银行日记账 25年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 5年 固定资产卡片

辅助帐簿

财务报告类

月、季度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

3年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包括文字分析

其他类

会计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银行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15年

永久

永久

5年

5年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交接

1、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可以提供查阅或者

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 换。

1、会计档案的交接一了解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

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 )单位分立

一—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

①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 一—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

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 一—、商后的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 制。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

定办理交接手续。

(3 )单位因为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

位可查阅、复制。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

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 )单位合并

① 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

单位统一保管;

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 一—5应由原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

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 一咬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6) 个人交接时一咬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 的单位负

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交清册上签 名或者盖章。

(7)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

(2)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

一一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

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的单位保存, 并按照

一4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

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 并按规

(3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

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注意: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不得销毁,

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 的会计档案,应当在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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