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日发(作者:)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发挥科级非领导职

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以及《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非领导干部),

是指由于机构改革、单位撤并、工作需要、身体状况等原因,从县委

管理的实职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或保留(享

受)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单位党委(党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非领导干部的个人

特点安排适当工作,明确其岗位职责,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一般按

以下原则掌握:

(一)协助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一定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

工作。

(二)安排开展综合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授权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

和指导职责。

(四)鼓励和支持有招商能力的干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 非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单

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五条 非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本单位党委

(党组)共同负责,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

组织部统一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非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正常上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执行:

(一)对到龄改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后未安排职务

的非领导干部,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组

织部门审批后,可实施松散型管理。

(二)除上述以外的非领导干部,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上班

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

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请假或病退手续。

(三)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非领导干部,经本人申请,

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第七条 非领导干部病、事假与其他干部同样要履行正常的请假

手续。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

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非领导干部,不进行考核。本考核年度不

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八条 单位主要领导要主动关心非领导干部的工作和生活,为

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定期听取非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经常沟

通思想,交换意见,使他们能够心情舒畅地参与各项工作。

第九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非领导干部的培养、考核、奖惩及使

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非领导干部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他

们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对综合素质好、有培养

前途和发展潜力的非领导干部,作为科级后备干部重点培养。

(二)在对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考核时,对非领导干部一并

进行考核。

(三)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较好的非领导干部,及时予以表彰

和奖励,特别优秀的,根据班子建设需要,转任同级领导职务;

对表现较差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经批评教

育仍无明显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经诫勉仍无明显改进的,免去其

非领导职务或降职、降级使用。

(四)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非领导干部

纪律作风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领导干部,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

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

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

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非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履

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席或不请假外出。

第十二条 非领导干部不得弄虚作假,长期病休,兼职从事第二

职业;

不得擅自离岗外出;

不得长期不上班,不过组织生活。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

现,将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岗位职

责,自由散漫,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非领导干部,单位主要

负责人应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应及时向

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非领导干部的日常工作,让其参

与单位正常工作,明确其岗位工作职责。对因疏于管理导致非领导干

部长期不上班、放任自流的,单位隐瞒不报的,单位不予安排工作或

不允许上班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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