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日发(作者:)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发挥科级非领导职
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以及《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非领导干部),
是指由于机构改革、单位撤并、工作需要、身体状况等原因,从县委
管理的实职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或保留(享
受)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单位党委(党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非领导干部的个人
特点安排适当工作,明确其岗位职责,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一般按
以下原则掌握:
(一)协助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一定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
工作。
(二)安排开展综合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授权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
和指导职责。
(四)鼓励和支持有招商能力的干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 非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单
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五条 非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本单位党委
(党组)共同负责,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
组织部统一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非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正常上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执行:
(一)对到龄改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后未安排职务
的非领导干部,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组
织部门审批后,可实施松散型管理。
(二)除上述以外的非领导干部,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上班
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
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请假或病退手续。
(三)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非领导干部,经本人申请,
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第七条 非领导干部病、事假与其他干部同样要履行正常的请假
手续。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
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非领导干部,不进行考核。本考核年度不
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八条 单位主要领导要主动关心非领导干部的工作和生活,为
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定期听取非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经常沟
通思想,交换意见,使他们能够心情舒畅地参与各项工作。
第九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非领导干部的培养、考核、奖惩及使
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非领导干部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他
们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对综合素质好、有培养
前途和发展潜力的非领导干部,作为科级后备干部重点培养。
(二)在对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考核时,对非领导干部一并
进行考核。
(三)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较好的非领导干部,及时予以表彰
和奖励,特别优秀的,根据班子建设需要,转任同级领导职务;
对表现较差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经批评教
育仍无明显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经诫勉仍无明显改进的,免去其
非领导职务或降职、降级使用。
(四)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非领导干部
纪律作风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领导干部,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
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
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
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非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履
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席或不请假外出。
第十二条 非领导干部不得弄虚作假,长期病休,兼职从事第二
职业;
不得擅自离岗外出;
不得长期不上班,不过组织生活。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
现,将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岗位职
责,自由散漫,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非领导干部,单位主要
负责人应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应及时向
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非领导干部的日常工作,让其参
与单位正常工作,明确其岗位工作职责。对因疏于管理导致非领导干
部长期不上班、放任自流的,单位隐瞒不报的,单位不予安排工作或
不允许上班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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