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日发(作者:)
××区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非领导职务晋升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
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根据《××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
设置管理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人民
团体机关、街道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处级非领导干部属区委管理干部。在区委的领导下,
由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其推荐、考察、任命等工作。
第二章 设置原则和比例限额
第四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本着合理设置、提高效率的原则,采取动态核定、逐
步配备、分步到位的办法,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二)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全区处级领导干部
编制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副调研员总数
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随市编办核定领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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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变化而变化,总数由区委统一掌握、通盘考虑。各部门、各
单位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第三章 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调研员、副调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
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
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
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
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
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
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
与其所担任的职责相适应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
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
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滥
用职权、谋求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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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
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
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调研员、副调研员一般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干部中产生,且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历年年度考核无不
称职等次。
(三)业务工作能力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工
作积极努力,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未出现重大
失误。
(四)团结同志,大局意识强,群众威信较高,在机关全体
干部职工无记名推荐和领导班子成员实名推荐中,同意推荐率达
80%以上。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 晋升副调研员的,除具备第七、八条的条件和资格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上,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累计满8年
以上。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上,担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累计满10
年以上。
(三)担任正科级职务累计满15年以上。
(四)对于特别优秀的,其任下一级职务时间、年龄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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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等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可与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
算,晋升副调研员的,任科级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合
计必须满10年以上。
第十条 晋升调研员的,除具备第七、八条的条件和资格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副处级领导干部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且任职满8
年以上。
(二)任副调研员满15年以上。
第十一条 对在部队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军转干部,
其现任职级相当于或低于部队原任职级的,任职年限按照部队原
任职级的任职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 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期限内或涉嫌违法违
纪案件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晋升。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选拔任用工作坚持任人唯贤、德才
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以及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十四条 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工作,由区委根据工作需要适
时安排。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职务人选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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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荐。在每年年终目标考评中,对处级领导和非领导
后备人选,在全区各部门、各街道进行全体干部无记名推荐和领
导班子成员实名推荐,推荐人选年龄在45岁以上作为处级非领导
后备人选。
(二)量化排名。区委组织部按照处级非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和资格,结合年终目标考评中的民主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人
选初步意见,并对推荐的人选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排名。按
照得分高低排序,优先考虑得分高者,得分相同的,优先考虑年
龄大者。按照排序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并向区委汇报。
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工作年限:工龄满1年计1分。
2、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1年计2分;称职的1年计
1分;基本称职的1年扣1分。
3、任职情况:任正科级领导职务1年计2分,任正科级非领
导职务1年计1.5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1年计1,任副科级非领
导职务1年计0.5分。
4、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3分,省级表彰奖励的
个人一次计1.5分;市级表彰奖励的一次计1分,区级表彰奖励
的一次计0.5分;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计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
的一次计2分,二等功的一次计1.5分,三等功的一次计1分。
同年同一项奖励不累计计分,就高不就低。
省、市、区级是指:省、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
(三)考察。根据区委意见,确定考察对象,并成立考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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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
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
勤、绩、廉,特别是思想政治品德、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
行全面考察,根据量化计分和考察情况,确定面试人选。
(四)结构化面试。主要通过结构性试题和考官追问,与考
生双向沟通,测试报考者认识水平、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
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决定。区委组织部综合考虑量化计分情况、考察情况
及面试成绩,提出拟任人选,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公示。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人选,在本人所在单位
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组织部按照干部任用的有关规
定予以任命。
第十六条 科级干部晋升为副调研员的,一般应免去现任科级
领导职务。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 在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干部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
原则,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搞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无原则、非
组织活动,确保客观公正的评价、选拔干部。
第十八条 在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干部时,参照《党政领导干
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的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实施
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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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经群众反映、组织核实不能正常参与单位日常工
作、很好地履行公务员应有的职责,或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或采
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组织考察的,取消任职资格,并视情做出组织
处理。
第二十条 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受理在处级非领导
干部选拔中的举报、反映、投诉,并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理或移交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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