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日发(作者:)
市城投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印发《干部外出
请假和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城投党〔2008〕15号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工作纪律,规范干部外出请假和出国(境)管理,经集团
公司党委同意,现将《市城投集团公司干部外出请假和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此通知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市城投集团公司
干部外出请假和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工作纪律,规范干部外出请假和出国(境)管理,
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干部外出和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依法依规、严格管理的原则;
(四)务实高效、方便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城投集团公司领导;
(二)城投机关部门正、副职干部(含副部级);
(三)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派出到合资公司工作的领导成员);
(四)城投机关财务管理人员(包括出纳、会计)及所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
(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 干部外出请假管理
第四条 干部因公出差、因私外出、因病因事等不能正常在工作单位上班的,或干部利
用休息日、节假日因事出省(市)外的,必须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分级履行相关手续,
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一)集团公司领导外出,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假,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二)机关部门正职外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两天以上需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机
关部门副职(副部级)外出请假由部门正职审批,两天以上需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外出请假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五天以上需报集团公
司党委工作部备案;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外出请假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四)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外出请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两天以上需报集团公司
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五条 凡外出不请假、不报告擅自离开岗位的,或请假外出无故超期滞留不及时返回
岗位造成延误工作的,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干部出国(境)管理
第六条 干部出国(境)除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外,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
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因公出国(境)的审批
集团公司系统干部申请出国(境)从事公(商)务活动,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
干部管理权限,在报经批准同意后,再办理出国(境)手续.
1、集团公司系统市管干部出国(境),在集团公司党委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
综合管理部、党委工作部呈办.
2、机关部门正、副职干部(副部级)出国(境),由党委工作部提出建议,报集团公司主
要领导审批,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办理出国(境)手续。
3、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出国(境),应事前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报告,在征得同意后,将
有关出国(境)表格、资料送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审核,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签署后,由
申报单位到市有关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4、所属单位班子副职出国(境),由申报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有关出国(境)
表格、资料送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审核,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由申报单位到市有关部门
办理出国(境)手续。
5、其他报备人员出国(境)依据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审定后,将有关出国(境)表
格、资料送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审核,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由申报单位到市有关部
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所属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集团公司机关正、副职、副部级干部)因探亲、旅游和办理
其他私事申请因私出国(境),须报公司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手续。
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集
团公司审批,再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七条 严格因公出国(境)审核与管理。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执行中央有关
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
公务活动。
(一)严格执行干部报备制度。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干部报备范围(集团公司领导、城投
机关中层干部,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财务管理人员、机要人员、涉密人员
等)认真做好干部报备工作,并根据岗位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干部报备数据库》.
(二)严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
1、公司系统干部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出国(境)目的和实质性任务,并贯彻“讲
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公司系统干部参加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团出国(境),必
须与其从事业务有关,有实质性出国内容。
2、除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境外经贸活动外,各单位自行组团时,同一团组中不得有
两名或两名以上同一单位、同一部门的领导干部或负责人同团出国(境),同一单位、同一
部门的领导干部或负责人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3、严格控制一般性的出国(境)考察和交流,除确有任务的必须出国(境)外,原则上
干部一年不能超过1次(含赴港、澳、台次数),严禁搞照顾性外出和轮流外出,严禁公费
旅游.
4、严禁干部出国(境)时未经许可绕道出访和私自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时间,因公
临时出国(境)的,一次在外停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天.
(三)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
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
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
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
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领导干部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下属单
位或其他单位出资、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四)严格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干部出国(境)前要强化培训工作;干部出国(境)
要注意形象,严于律已,严守纪律,保守秘密、遵守法律,出国(境)要自觉维护民族尊严、
国家形象和国家安全。
(五)严格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干部因公出国(境)严禁持普通护照执行公务;因
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发证
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出
国(境)执行公务。
第八条 建立干部出国(境)管理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一)各单位要把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联系起来。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各单位要相应建立操作性强、责任明确、可查验的办理程序和签批手续,使干部出国(境)
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二)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干部出国(境)中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出走、滞留不
归、叛逃、私自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责任单位要一方面将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
和国家安全机关写出书面报告,隐情不报或拖延上报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另一方面,
要认真核实情况,查找原因,总结教训,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三)凡是在办理干部出国(境)工作弄虚作假、越权审批、或行贿受贿、或骗取护照
和通行证的,一经发现,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其他干部外出请假及出国(境)管理,由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定
精神,制定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公司原规定与之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央和省市有
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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