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发(作者:)
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07-31 09:07 作者:淮北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21]167号
市直各单位,濉溪县、各区财政局: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等因素的变化,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相关开支标准已不适
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
精神,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我们制定了《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
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开支范围和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各单位要严格按
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执行,切实保证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形式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违反本《办法》的,将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
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淮北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根据中央、省关
于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保证必需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公杂费等。
第四条 正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一般应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单间或标准间
(每人1
间);其他人员出差,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标准间(每2人1间,出差人员为单
数的,有1人可住标准间或单间)。 正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宿费按上述规定
的入住宾馆标准凭据报销;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限额标准为:
省内每人每天130元,省外每人每天170元。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按照规定等
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
理。具体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级别 正副市级领导,以及相当职务人软席(软座、二等舱 员;
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软卧) 究员,医疗卫生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
员: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
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其余人员 硬席(硬
座、三等舱 硬卧) 普通舱(经济凭据报销 舱) 普通舱(经济凭据报销 舱) 各
单位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及自带车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
管理制度。对于乘坐飞机及自带车辆的,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出
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
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
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
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
不予报销。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
干,每人每天10元,用
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对于自带车辆或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每
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
第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以会代训),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
助费、公杂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
用,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一般不再报销。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公务活动,一般情况不报销差旅费,遇特殊情
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省内外高等学校(含党校、
干校)进修班、培训班脱产学习(不含学历教育),且在学校食堂就餐的,其伙食补助费
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
第十三条 由组织安排到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工作
期间,单位无法统一安排伙食的,经派出单位批准,可给予每人每天1 0元伙食补助费;
到外省市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每天20元补助。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
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费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视同出差。调动途中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报销。调动
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五条 与工作人员随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
动的,其差旅费和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照第十四条办理。
被调动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
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六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解放军总
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探亲,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探亲期间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
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
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
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淮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的通知》
(财事[1997]77号)、《转发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濉溪县、各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但
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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