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发(作者:)

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07-31 09:07 作者:淮北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21]167号

市直各单位,濉溪县、各区财政局: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等因素的变化,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相关开支标准已不适

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

精神,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我们制定了《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

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开支范围和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各单位要严格按

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执行,切实保证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形式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违反本《办法》的,将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

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淮北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根据中央、省关

于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保证必需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公杂费等。

第四条 正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一般应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单间或标准间

(每人1

间);其他人员出差,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标准间(每2人1间,出差人员为单

数的,有1人可住标准间或单间)。 正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宿费按上述规定

的入住宾馆标准凭据报销;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限额标准为:

省内每人每天130元,省外每人每天170元。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按照规定等

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

理。具体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级别 正副市级领导,以及相当职务人软席(软座、二等舱 员;

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软卧) 究员,医疗卫生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

员: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

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其余人员 硬席(硬

座、三等舱 硬卧) 普通舱(经济凭据报销 舱) 普通舱(经济凭据报销 舱) 各

单位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及自带车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

管理制度。对于乘坐飞机及自带车辆的,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出

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

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

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

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

不予报销。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

干,每人每天10元,用

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对于自带车辆或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每

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

第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以会代训),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

助费、公杂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

用,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一般不再报销。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公务活动,一般情况不报销差旅费,遇特殊情

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省内外高等学校(含党校、

干校)进修班、培训班脱产学习(不含学历教育),且在学校食堂就餐的,其伙食补助费

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

第十三条 由组织安排到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工作

期间,单位无法统一安排伙食的,经派出单位批准,可给予每人每天1 0元伙食补助费;

到外省市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每天20元补助。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

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费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视同出差。调动途中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报销。调动

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五条 与工作人员随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

动的,其差旅费和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照第十四条办理。

被调动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

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六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解放军总

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探亲,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探亲期间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

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

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

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淮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的通知》

(财事[1997]77号)、《转发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濉溪县、各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但

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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