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0日发(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公布日期】2005.08.16
• 【文 号】国税函[2005]813号
• 【施行日期】2005.08.16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1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
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
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
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
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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