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0日发(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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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
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
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
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
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
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
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的
解读
2005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
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该文
件中指出,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
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
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
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该文件实际上是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进一步补充和解释。关于企业欠缴税款的
问题,一直执行的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
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
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
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
定期限的限制。”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三种可无限期追缴税款的情况:一是偷税,二是抗税,三是
骗税;规定了两种可限期追缴的情况:一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少缴税款,二是因纳税人计算
错误少缴税款。
上述规定的都是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而少缴税款,对于纳税人已进行了纳税申报的欠
税如何追缴?是否有追缴期限的限制并没有规定,还有对于限期追缴的事项如果在限期内被
纳税人发现进行可申报或被税务机关查处后形成欠缴税款的是否还收追缴期的限制?由于
五十二条中对此没有详细的说明,所以造成各地对此条的理解出现偏差,因此,国家税务总
局在批复总给予了统一的规定。
根据批复的规定,受追缴期限制的只有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或非因企业故意且在追缴期内
没有被发现的事项才不予追证,如果是恶意偷逃税,欠税或在追缴期内被发现的少缴税款都
不受追缴期限制,应依法无限期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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