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9日发(作者:)

张玉洁、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阜阳市教育局其他行政管理

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2

【案件字号】(2020)皖12行终2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代巍耿牛牛韩笑

【审理法官】代巍耿牛牛韩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玉洁;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阜阳市教育局

【当事人】张玉洁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阜阳市教育局

【当事人-个人】张玉洁

【当事人-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阜阳市教育局

【代理律师/律所】范丽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赵露霄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赵振海安徽弘大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范丽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赵露霄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赵振海安徽弘大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范丽赵露霄赵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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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玉洁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阜阳市教育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

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听证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管辖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

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颍州区

教育局下发《颍州区教育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民办幼儿看护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阜州

教成[2017]14号),取缔宝宝乐园幼儿看护点后,宝宝乐园看护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其继续办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教育行政处罚

的种类包括:(一)警告;……;(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

构;……。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颍州区教育局经过立案、调查,责令停止非法办学,进行处罚前告知及举行听证,

听证结束后向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了《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随后依据上述规定,

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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