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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

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0.04.15

• 【字 号】深府规〔2020〕5号

• 【施行日期】2020.04.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

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

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

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

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对受疫情影响

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期间不

加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受疫情影响、缴存住

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住房公积

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贯彻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

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浮动费率等。2019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

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

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

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

局、市医保局、市残联、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援企稳岗

返还政策,并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

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

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困难

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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