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日发(作者:)

2020年消防考试之消防设施场所设置标准

1、消防车道

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

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

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

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

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

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3.2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Ⅳ类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当设置环形车道

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

2、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

×12m;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

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

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

连通的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2、封闭楼梯间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

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六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

封闭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

间或室外楼梯。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防烟楼梯间

5.5.1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或室外楼梯。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

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剪刀楼梯间。

6.4.2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4、应急照明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

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

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

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

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

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标志

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

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

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

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6、消防用电负荷

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

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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