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

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

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

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

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二)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

保可实施。

2.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

力并易于实现。

3.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

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4.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

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

使用此折扣系数。

5.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

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三)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1.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

险缓释工具时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

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2.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

1

围。

3.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信用风险缓

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

一次。

4.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

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5.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

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二、合格抵质押品

(一)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

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

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应在本附件第六部分规定范

围认定合格抵质押品,并应同时满足本部分(二)和(三)中的

有关要求。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可在符合本部分(二)

和(三)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抵质押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

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再资产证券化不属于合格的金融抵质押品。

(二)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要求:

1.抵质押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2.权属清晰,且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3.满足抵质押品可执行的必要条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且流动性强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

合理的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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