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发(作者:)

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

设施配置标准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管

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

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

3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

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市直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

业单位。

本标准所称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是指通过新建、购买、

调剂、调拨、装修、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

行为。这些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办公设

备,办公家具,交通运输设备等。

二、配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应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相一致;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标准统一;

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总体原则。

(一)办公用房购建、租用和装修按原国家计委印发《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和《关

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

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

行。

(二)行政单位小汽车配置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

字〔1999〕5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办发〔2011〕2号)和省廉政办、省小汽车定编办《关

于严格执行小汽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党

廉办发〔2006〕2号)规定执行。现有车辆超过小汽车定编

管理部门核定编制数量的行政单位,不安排新购车辆。车辆

购置(含定编车和非定编车)按照“先审批,后处置,再配置”

的原则执行。

(三)办公设备按核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编制配置的,以

市编委办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市纪委(监察局)

派驻的机构和人员为准。

(四)现有公用设施配置未达本标准的,按照轻重缓急

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已达到本标准的,按照《关

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

知》规定处置后才能申请重新购置。

(五)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三、具体配置标准

(一)办公用房购建和租用,原则上按照《党政机关办

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执行,即编制定员人均建筑

面积20~24平方米。

(二)行政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

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

1.外部装修标准:外墙一般不进行二次装修,如有特

殊情况需装修的,外墙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280元;外窗采

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每平方米不超过350元,不锈钢防盗

网每平方米不超过250元。

2.内部装修标准:大堂、对外服务大厅、卫生间等每

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会议室和接待室每平方米不超过

1,300元;办公室、走廊和楼梯内部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900

元。

3.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行业管

理要求装修。

4.行政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未达本标准的,在

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

方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8年的可

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

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

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三)机动车辆配置标准: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面包车、商务车和越野车)

配备标准:小轿车排气量控制在1.8(含1.8)升以下、价格

18万元以内;面包车价格18万元以内;各行政单位经小汽

车定编办等部门专项审批后可购置商务车,排气量控制在2.4

(含2.4)升以下、价格24万元以内(含购置税与上牌费);

各行政单位原则上不配置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

特殊的,经小汽车定编办等部门专项审批后,可购置排气量

2.5(含2.5)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因工

作特殊性要求,小汽车配置超过上述标准的,需报小汽车定

编办审批,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专项报财政部门审

批。

执法执勤用车,待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后另行执

行。

2.中巴车,价格控制在45万元以内。行政单位编制人

数在80(含80)人以上,150人以下的可申请配置1台;编

制人数在150(含150)人至250人的可申请配置2台;编

制人数在250(含250)人至400人的可申请配置3台;编

制人数在400(含400)人以上,需配置3台以上中巴车的,

报市财政审批。对于远郊单位,编制人数50(含50)人以

上,80人以下的,可申请配置1台;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合

署办公的,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合并后计算,由主管部门提

出配置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3.大巴车,价格控制在80万元以内。各单位如需配置大

巴车,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4.特殊业务用车,可按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报

市财政部门审批后配置。

5. 国家、省委党廉办和小汽车定编办对小汽车配置标准

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四)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1.办公室家具:局级领导办公室每间不超过18,000元;

处级领导办公室每人不超过8,000元;科级及科级以下编制

内人员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000元。

2.会议室家具: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

置。

3.接待室家具: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配

置。

(五)空调设备,中央空调的按专业标准配置,每冷吨

不超过10,000元。单体空调按以下标准配置:

1.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15(不含15)平方米,可配置

1匹挂机1台,单价不超过3,000元。

2.房间使用面积15(含15)平方米至25平方米,可

配置1.5匹挂机1台,单价不超过4,000元。

3.房间使用面积25(含25)平方米至30平方米,可

配置2匹空调1台,总价不超过6,000元。

4.房间使用面积30(含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可

配置3匹空调1台,总价不超过7,500元。

5.房间使用面积40(含40)平方米至80平方米,可

配置5匹空调,总价不超过12,000元。

6.房间使用面积超过80(含80)平方米,可按实际情

况比照上述标准综合考虑。

(六)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标准:

1.计算机:台式电脑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配置,

另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的30%配置单位专用电脑,价格上限

为每台6,000元;笔记本电脑(含平板电脑)可按不超过编

制内实际人数的60%配置,价格上限为每台6,000元;各单

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配置保密电脑,价格上限为每台

6,000元。因工作需要增加配置计算机的,须经财政部门审

核同意。

2.打印机:行政单位可配置A4纸打印一体机和普通单

面激光打印机(A3纸打印可在复合机功能中解决),价格

上限均为每台3,000元,各内设机构可视业务需要增配激光

网络双面打印机,价格上限为每台6000元,打印机总量不

得超过单位实有编制人数的50%;另外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

要配备针式票据打印机(含A3纸打印功能),价格上限为

每台3,500元。

3.复合机:行政单位的文印室可配置中高速彩色复合

机1台,编制内实有人数100(含100)人以上的单位视实

际需要可增配1台,价格上限为60,000元;每个内设机构可

配置中速黑白复合机1台,价格上限为30,000元。

4.速印机(含A3纸速印功能):每个编制内实有人数

50(含50)人以上单位的文印室可配置1台,价格上限为

40,000元。

5.扫描仪:各行政单位可配置高速双面扫描仪1台,

编制内实有人数100(含100)人以上的单位视实际需要可

增配1台,价格上限为60,000元;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普通

扫描仪1台,价格上限为2,000元,如已配置含扫描功能的

复合机,则不得再配置。

6.传真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传真机,价格上

限为3,000元。

7. 碎纸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碎纸机,价格上限

为2,000元。

8.投影仪:每个编制内实有人数100人以下的单位可

配置1台可移动投影仪;人数100(含100)人至200人的

单位可配置2台可移动投影仪; 200(含200)人以上单位

可配置3台可移动投影仪,每台价格上限为25,000元;使用

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台固定投影仪,价格

上限为28,000元。

9.数码摄录设备: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摄录机,价格

上限为8,000元;每个单位可配置1套单反套机(含微单相

机),价格上限为20,000元;普通数码相机(卡片机)的价

格应控制在3000元以内。

10.会议室音响设备:每个使用面积50(含50)平方

米至100平方米的会议室可配置1套中型会议室音响设备,

价格上限为90,000元;100(含1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

可配置1套大型会议室音响设备,价格上限为150,000元。

不足50平方米的会议室不配置音响设备。

四、上述常用公用设施原则上按本标准配置,各单位确

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对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标准,擅自超标配

置公用设施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和市政府《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等有

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和各区、县级市行政事业单位的

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财政部门将根据

实际情况继续对本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公布执行。

附件: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


更多推荐

配置,标准,单位,行政,装修,超过,价格,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