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发(作者:)
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
设施配置标准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管
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
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
3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
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市直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
业单位。
本标准所称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是指通过新建、购买、
调剂、调拨、装修、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
行为。这些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办公设
备,办公家具,交通运输设备等。
二、配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应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相一致;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标准统一;
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总体原则。
(一)办公用房购建、租用和装修按原国家计委印发《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和《关
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
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
行。
(二)行政单位小汽车配置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
字〔1999〕5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办发〔2011〕2号)和省廉政办、省小汽车定编办《关
于严格执行小汽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党
廉办发〔2006〕2号)规定执行。现有车辆超过小汽车定编
管理部门核定编制数量的行政单位,不安排新购车辆。车辆
购置(含定编车和非定编车)按照“先审批,后处置,再配置”
的原则执行。
(三)办公设备按核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编制配置的,以
市编委办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市纪委(监察局)
派驻的机构和人员为准。
(四)现有公用设施配置未达本标准的,按照轻重缓急
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已达到本标准的,按照《关
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
知》规定处置后才能申请重新购置。
(五)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三、具体配置标准
(一)办公用房购建和租用,原则上按照《党政机关办
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执行,即编制定员人均建筑
面积20~24平方米。
(二)行政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
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
1.外部装修标准:外墙一般不进行二次装修,如有特
殊情况需装修的,外墙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280元;外窗采
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每平方米不超过350元,不锈钢防盗
网每平方米不超过250元。
2.内部装修标准:大堂、对外服务大厅、卫生间等每
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会议室和接待室每平方米不超过
1,300元;办公室、走廊和楼梯内部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900
元。
3.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行业管
理要求装修。
4.行政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未达本标准的,在
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
方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8年的可
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
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
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三)机动车辆配置标准: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面包车、商务车和越野车)
配备标准:小轿车排气量控制在1.8(含1.8)升以下、价格
18万元以内;面包车价格18万元以内;各行政单位经小汽
车定编办等部门专项审批后可购置商务车,排气量控制在2.4
(含2.4)升以下、价格24万元以内(含购置税与上牌费);
各行政单位原则上不配置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
特殊的,经小汽车定编办等部门专项审批后,可购置排气量
2.5(含2.5)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因工
作特殊性要求,小汽车配置超过上述标准的,需报小汽车定
编办审批,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专项报财政部门审
批。
执法执勤用车,待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后另行执
行。
2.中巴车,价格控制在45万元以内。行政单位编制人
数在80(含80)人以上,150人以下的可申请配置1台;编
制人数在150(含150)人至250人的可申请配置2台;编
制人数在250(含250)人至400人的可申请配置3台;编
制人数在400(含400)人以上,需配置3台以上中巴车的,
报市财政审批。对于远郊单位,编制人数50(含50)人以
上,80人以下的,可申请配置1台;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合
署办公的,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合并后计算,由主管部门提
出配置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3.大巴车,价格控制在80万元以内。各单位如需配置大
巴车,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4.特殊业务用车,可按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报
市财政部门审批后配置。
5. 国家、省委党廉办和小汽车定编办对小汽车配置标准
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四)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1.办公室家具:局级领导办公室每间不超过18,000元;
处级领导办公室每人不超过8,000元;科级及科级以下编制
内人员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000元。
2.会议室家具: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
置。
3.接待室家具: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配
置。
(五)空调设备,中央空调的按专业标准配置,每冷吨
不超过10,000元。单体空调按以下标准配置:
1.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15(不含15)平方米,可配置
1匹挂机1台,单价不超过3,000元。
2.房间使用面积15(含15)平方米至25平方米,可
配置1.5匹挂机1台,单价不超过4,000元。
3.房间使用面积25(含25)平方米至30平方米,可
配置2匹空调1台,总价不超过6,000元。
4.房间使用面积30(含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可
配置3匹空调1台,总价不超过7,500元。
5.房间使用面积40(含40)平方米至80平方米,可
配置5匹空调,总价不超过12,000元。
6.房间使用面积超过80(含80)平方米,可按实际情
况比照上述标准综合考虑。
(六)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标准:
1.计算机:台式电脑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配置,
另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的30%配置单位专用电脑,价格上限
为每台6,000元;笔记本电脑(含平板电脑)可按不超过编
制内实际人数的60%配置,价格上限为每台6,000元;各单
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配置保密电脑,价格上限为每台
6,000元。因工作需要增加配置计算机的,须经财政部门审
核同意。
2.打印机:行政单位可配置A4纸打印一体机和普通单
面激光打印机(A3纸打印可在复合机功能中解决),价格
上限均为每台3,000元,各内设机构可视业务需要增配激光
网络双面打印机,价格上限为每台6000元,打印机总量不
得超过单位实有编制人数的50%;另外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
要配备针式票据打印机(含A3纸打印功能),价格上限为
每台3,500元。
3.复合机:行政单位的文印室可配置中高速彩色复合
机1台,编制内实有人数100(含100)人以上的单位视实
际需要可增配1台,价格上限为60,000元;每个内设机构可
配置中速黑白复合机1台,价格上限为30,000元。
4.速印机(含A3纸速印功能):每个编制内实有人数
50(含50)人以上单位的文印室可配置1台,价格上限为
40,000元。
5.扫描仪:各行政单位可配置高速双面扫描仪1台,
编制内实有人数100(含100)人以上的单位视实际需要可
增配1台,价格上限为60,000元;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普通
扫描仪1台,价格上限为2,000元,如已配置含扫描功能的
复合机,则不得再配置。
6.传真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传真机,价格上
限为3,000元。
7. 碎纸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碎纸机,价格上限
为2,000元。
8.投影仪:每个编制内实有人数100人以下的单位可
配置1台可移动投影仪;人数100(含100)人至200人的
单位可配置2台可移动投影仪; 200(含200)人以上单位
可配置3台可移动投影仪,每台价格上限为25,000元;使用
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台固定投影仪,价格
上限为28,000元。
9.数码摄录设备: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摄录机,价格
上限为8,000元;每个单位可配置1套单反套机(含微单相
机),价格上限为20,000元;普通数码相机(卡片机)的价
格应控制在3000元以内。
10.会议室音响设备:每个使用面积50(含50)平方
米至100平方米的会议室可配置1套中型会议室音响设备,
价格上限为90,000元;100(含1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
可配置1套大型会议室音响设备,价格上限为150,000元。
不足50平方米的会议室不配置音响设备。
四、上述常用公用设施原则上按本标准配置,各单位确
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对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标准,擅自超标配
置公用设施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和市政府《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等有
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和各区、县级市行政事业单位的
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财政部门将根据
实际情况继续对本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公布执行。
附件: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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