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发(作者:)

安徽省人事局

流动调配工作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为使流动调配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使党

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得以正确贯彻,把干部流动调配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增加

透明度,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干部流动调配的原则

干部流动调配必须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为经济建设、为广大干部服务,适应改革开

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干部流动调配必须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在年度干部调配计划内进行,保证

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和人员结构的合理配置。

干部流动调配应坚持合理流向,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力求实

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适当兼顾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等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

到山区、贫困地区以及基层单位工作。

干部流动调配应引进竞争机制,贯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干部回避的规定,不得造成新的亲属聚集。

二、公开干部流动调配的范围和条件

1

、全民所有制干部可以在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调配。调入非全民所有

制单位,可以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按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不得混岗的规定,非全

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不能流动调配到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企业单位。

2

、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如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安置支边内返、单位撤销或

合并及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调整用非所学、用非所长,充实基层,支边扶贫,支援

重点建设项目、加强重点部门等,直接下达干部调配任务。非工作急需和解决干部夫妻两

地分居等特殊困难,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从企业抽调干部。

3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分配的岗位工作不满三年的按省委皖发[

1989

20

号文

件规定不能调动;现役军人配偶不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

1991

41

号文件规定的随

军条件不予调动。

4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中小学合格教师非经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能改

行或调出教育系统。

5

、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或易地安置,要夫妻同调。

6

、中、高级专业技术干部调出省外应从严控制,非工作特殊需要和解决干部特殊困

难,本省紧缺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干部不予调出省外。

三、公开干部流动调配的审批权限

498

1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流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同级党委和政府确

定的管理范围进行干部流动调配的审批工作。

2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部属驻肥单位调入干部,以及省和省直厅局直属企业公

司从外地调入干部由省人事局审批;省直和中央部属驻肥单位所属基层厂矿和商业企业

调入干部,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省直厅局直管的驻肥以外的事业单位从企业调入干部,

须报省人事局审批。

3

、省直和中央部属驻肥以外单位的干部流动调配审批,按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

办理。

4

、省直和中央部属驻皖单位调出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全省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出省外,均报省人事局审批。

四、公开干部流动调配的手续

1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省编委核定的编制卡所列干部缺额,中央部属驻肥单位按

照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应于年初向省人事局申报年度干部调配计划,并说

明年度计划调入干部的专业、年龄段、学历层次、职称(务)档次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要

求。在批准下达的年度干部调配计划内调入科级及其以下干部需向省人事局报批。

2

、调配干部应由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写出书面请调报告,并附如下材料:干

部调动登记表;调出方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商调函(中小学教师改行或调出教育口需经

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政治和业务考察材料;近期体格检查表;有关证明材料。

3

、干部调出单位接到政府人事部门的调干通知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开具干部行政

介绍信、工资关系等。

4

、易地调动的干部凭政府人事部门的调干通知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口、粮油关系

转移手续。调入省直、中央部属驻肥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凭省人事局调干通知和核发

的“调干入户管理卡”,调入企业单位的,凭省人事局开具的“企业单位调干入户介绍信”办

理户、粮入户、供应手续。

五、公开干部流动调配的纪律

1

、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模范执行干部流动调配规定,认真完成上级主

管部门下达的调配任务。

2

、从事流动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不准徇私情,谋私

利、吃请受礼、收受贿赂,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

3

、各级干部应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听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接到调令须按规定的时间

交清工作,移交公物,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并按时报到。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

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无故逾期不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六、公开办文期限和监督措施

1

、流动调配处自收文之日起,无特殊情况,经办人必须在四日内提出呈办意见,处长

必须在三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

、省直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中央部属驻肥单位之间调整干部,省直机关干部调

到事业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入中央部属驻肥单位,以及外省来函商调(或调)

我省干部,来文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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