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1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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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三流一致的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提问:

房地产企业在日常支付时,在遇到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款项支付给总包商

之后,总包商不支付它底下的劳务分包商,而导致劳务团队罢工闹事的情况,

想要采用总包背书的方式,把开具给总包的支票直接转交给劳务分包商,那

么虽然支票上的收款单位是总包商,符合三流一致,但是实际银行流水上的

收款方会显示是劳务分包公司,那么这样是不是就不符合三流一致了?税局

会查的这么仔细吗?

专家回复:

关于实务中流传的”三流一致,方可抵扣”的增值税政策的由来

(一)《增值税条例》中关于抵扣的规定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

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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