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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填报,预缴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函﹝2008﹞263号

【发文日期】2008-07-07

【实施时间】2008-07-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对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完成的1-5月份(含1季度)预缴申报,原则上不再做调

整申报。对已完成2008年上半年(2季度)预缴申报的纳税人,可允许其在例征期内进行二次

申报。

  二、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级次问题。对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跨地区

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级次暂定为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申报;

对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第二款列明的铁路运输等14家企业,其所属分支机构仍按照总

局原确定方式及级次进行预缴申报和征收管理。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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