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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填报,预缴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函﹝2008﹞263号
【发文日期】2008-07-07
【实施时间】2008-07-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对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完成的1-5月份(含1季度)预缴申报,原则上不再做调
整申报。对已完成2008年上半年(2季度)预缴申报的纳税人,可允许其在例征期内进行二次
申报。
二、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级次问题。对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跨地区
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级次暂定为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申报;
对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第二款列明的铁路运输等14家企业,其所属分支机构仍按照总
局原确定方式及级次进行预缴申报和征收管理。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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