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7日发(作者:)
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资局,市级各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行政事
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二OO三年三月七日
抄送:市国资委,市府办
宁波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
护国家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
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
销及置换的行为。包括调拨、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批,重大的资产处置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1、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单价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处置;
2、对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虽在规定标准以下,但年度内处置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对单位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的处置帐面值在1万元以上的。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除第五条以外的资产处置,由单位申报,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权限应由国资部门审批的,国资部门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的
申请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处置的决定。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报损资产处置,
由国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各级国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单位据以调整有关资产、资
金帐目的合法依据和原始凭证及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资产和变卖少量报废、报损资产的,可免予资产评估程序,其他必须委
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委托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办理,必要时由
国资部门直接委托。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除批量金额不大的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
可留归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基金外,其余资产出售的净收入均应上缴同级国资部门。国有资产出
售收入经批准后可在系统内统筹,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资产调拨
1、行政事业单位下列情形的资产调拨可实行无偿方式。
(1)行政单位与财政拨款及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
(2)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移交的资产;
(3)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分设移交的资产;
(4)行政事业单位将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援助困难地区的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单位。
2、资产调入、调出的单位,应在收到国资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正式办理国有资产交接手
续。交接后双方应签署交接文书,并抄报批准调拨的国资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资产出售
1、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资产应事先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请示国资部门,在得到准许后方可委托中介机构
进行资产评估和实施资产出售行为。
2、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地产、汽车及批量金额较大的其他资产,应以资产评估价作为底价公开拍卖
,低于评估价拍卖的,应报经国资部门批准。
3、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出售成交后,应及时将资产出售收入扣除评估费、广告费、拍卖费等有关费
用后的净收入解缴同级国资部门。
4、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的拆迁赔偿是国有资产出售的一种特殊形式,赔偿收入视同国有
资产出售收入管理,并按第十条之规定上缴同级国资部门,在使用上应首先用于拆迁单位的办公购房
或建房。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除在其下属的单位或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置换,双方可按帐面值进行
置换外,其他均应对置换双方的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资产置换的价值。
第十四条资产报废、报损
1、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报废、报损时,必须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各项资产损失主要包
括应收帐款坏帐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及报废损失。
(1)应收帐款、长期投资,因债务人破产、倒闭或死亡、被投资单位破产、倒闭或歇业,经清算或遗产
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帐款,在取得债务人、被投资单位破产、倒闭等有关法律文书后,确认为坏帐损
失。
(2)固定资产、存货,对盘亏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对毁损报废资产须经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对强制淘
汰报损资产应按政府部门强制淘汰材料、设备的有关文件予以认定;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
资产损失,应查明原因,并根据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认定损失。
2、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资产清理,对于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或合法手续后,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按规定权限申报资产核销。属于国资部门审批的,由主管
部门集中申报。对申报资产报废、报损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单位,国资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实
地核实。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国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1)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资产处置申报表。
(2)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免予评估的不需提供此文件)。
(4)资产价值的凭证复印件。
(5)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书、设备强制淘汰的文件、坏帐损失的法律凭证等。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不按规定将
国有资产出售收入上缴国资的,按《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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