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9日发(作者:)

社会团体包括哪些?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社会团

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

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

之下。

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

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全总、共青

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还有16个社会团体的政

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它们分别是:中国

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

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台联、黄埔军校同学

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

同学会。以上19个社会团体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

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

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

截至2008年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接近40万个,其中社会团

体22.0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8万个,基金会1390个。

侨联有什么作用

新《侨法》第八条对中国侨联和地方侨联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指

出:\"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

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首先,确认了中国侨联和地方侨联是具有法律地位的人民团体。侨

联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国侨联章程》中早已有着规定,并得到党和政府

的确认。如国务院于1993年7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

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就已规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地

方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但作为国

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是第一次在立法中对侨

联人民团体的地位和作用作出规定的。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侨联的社会地

位,而且有利于侨联更好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其次,确认了中国侨联和地方侨联是代表归侨、侨眷利益的人民团

体。尽管长期以来中国侨联和地方侨联一直是代表归侨、侨眷利益,并

在维护侨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一直没有明确它们是代表归侨、侨眷

利益的人民团体。这次我们是第一次就中国侨联和地方侨联与归侨、侨

眷的相互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指出中国侨联和地方侨联代表的是归

侨、侨眷共同利益、整体利益的人民团体而不是代表个别利益、局部利

益的。

再次,确认了中国侨联和地方侨联在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职

责。即它们要承担起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职能。这对各级侨联而

言既是授权,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和责任。为了使各级侨联更好地履行这

一职责,这部法律第二十三条还明确规定:\"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这实际上就是前面所

说的中国侨联和地方侨联代表归侨、侨眷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合

法权益规定在司法程序中的体现或具体化。该规定与《中国侨联章程》

有关其职责是一致的。如章程规定:侨联要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

益,要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益,要鼓励、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

学习和工作,积极参政议政,参加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活动;引

导和协助归侨、侨眷兴办侨属企业,开展海外联谊活动,引导海外侨胞

在国内投资、投智发展实业,捐资捐物兴办公益事业等。法律对侨联地

位的确认,更有利于侨联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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