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7日发(作者:)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报 销 , 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是指市直行政事 业单位在职人员脱产或非
脱产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 育需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大 机关、政协机关、法院
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及所属 行政机构和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
单位可参照此办 法自行确定。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 学位教育,所学专业与所从
事的工作应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批准非脱产参加国 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只
可享受一次学费补助,即以参加 工作之日起在职人员的最高学历为基准,首次参加更
高学历 学位教育的(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所在单位给予报销 最高不超过 60%的
学费并且总额不得超过 15000元, 其他费 用如报名费、辅导费、教材费、证书费、
差旅费、食宿费、 答辩费等均由个人自理;再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参加 第二
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种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单位不再给 予报销。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由组织选拔安排脱产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其费
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他脱产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种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首次非脱产参加学习的在职人员,学习期间的 学费由个人垫支,学习结束
后,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 和正式收据(发票回原单位报销。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短期培训,经组织批 准后,其培训费开支仍按现
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 学位教育的学费补助,列
“公用支出 --培训费 ” 科目。 第十条 本办法出台后尚未完成学历学位教育的,按本
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 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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