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日发(作者:)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
干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4.01.18
• 【字 号】温委办[2004]5号
• 【施行日期】2004.01.1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
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温委办〔2004〕5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出
国(境)人员逐渐增多。为了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
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公款出国旅游现象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必须根据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
内容,按照精简节约、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组团和选派人员。一次出国
(境)可以完成的任务,不得分两次或多次出国(境)。坚决制止和杜绝一般性
的、无实质性内容的访问、考察、培训或出席一般的庆典、联谊等活动,严禁搞变
相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出访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个别团组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
员,应专门报批。出席多边、双边国际会议或其它专业会议的团组人数,根据实际
需要报批。
(三)出访时间应尽可能压缩,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最长不超过1周。
一次访问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4天。
(四)从严掌握跨部门、跨地区团组出国(境)活动。如确属工作需要,出访
人员所执行的任务必须属于派遣单位的业务范围。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出国(境),必须是执行与自己主管业务工作有关的
公务。省管干部一般应有外方相应部门或官员的邀请。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
与主管业务及职级、身份不相称的,一律不得借故出访。各地、各单位不得为安排
领导出访临时拼凑任务,把与领导本人分管工作无直接关系,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
门人员、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改由领导干部执行。
(六)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挤占企事业单位名额出国,不得暗示或授意国(境)
外中资机构发邀请,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团组中“搭车”出访。
(七)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同团出访,不得在短期
内分别率团访问同一国家(地区),也不得在短期内轮流组团出访。
(八)党委、人大、政协、纪检领导干部出国(境),一般两年不超过1次,
政府领导因涉及经济和涉外工作较多,一般一年不超过1次。其中,对分管涉外经
济工作和以专家、学者身份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出国讲学的领导,可适当放
宽。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出访一般一年不超过1次。应邀参加学术会议和出国(境)
讲学的,可视实际情况确定。
(九)对财税、金融和其它宜由上级部门统一安排的,以及公安、司法、宗
教、民族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和交流,原则上由上级部门统一组团,我市一般不
得单独组团。
(十)凡即将脱离现职的党政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外,一般不再安排出国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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