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日发(作者:)
党员出境出国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市党员中,
因私事出国、出境的人员逐年增加。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出
国、出境的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党员出
国、出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党员因私出国、出境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
1、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
提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党组织应及时受理。市
属以上独立单位建立党支部的,应先报主管局党组审查,签
署意见后,报送市委组织审批;各区、县委组织部,市级机
关工委、市属以上独立单位建立党总支部和党委的,由党组
织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市委组织部审批。党员领导干
部,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委组织审批。
2、党员申请出国、出境定居的,经批准出境后即停止
其党籍。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
格也不再保留。
3、党员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照党章规
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党员办理出境手续后的管理:
1、党员办理了保留党员组织关系后,在出境前,所在
单位党组织要对他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他们热爱祖
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时事政
策、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增强自觉维护祖国声
誉、民族气节和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自觉性。要教
育他们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保留期限
的,本人应在保留期限内向原单位书面提出延长申请,并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批准方可延长。 对出境定居的
党员,要教育他们积极参加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的活动。
2、党员在出境前,应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
标准,按时交纳党费。出境后,凡国内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应
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照每月一角的
标准交纳党费,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委托其他党员代为
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3、党员出境后,本人要求在外继续深造,并表示将来
要回国工作的,其党籍可暂不作处理;对已明确要在境外定
居的,应作除名处理;已查明有叛党、叛国行为的应开除党
籍。
三、党员出境回来后,要求恢复组织生活或解决党籍的,
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
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和表
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
过审查,除尘 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可以恢复其党员
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
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有的也可以
采取暂不恢复组织生活的办法处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再
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的,一般不能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经过审查,情况
属实,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3、经批准已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原
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4、预备党员回国后,在境外期间表现好的,可以按期
转正。
四、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自费留学、探亲、定居或
应外国邀请出国考察、访问、讲学、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的上
报材料要求:
1、本人申请。
2、单位党组织的审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
名、性别、文化程度、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
党时间、爱人姓名和工作单位,现实表现,申请出境的事由,
单位党组织同意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意见和期限。
3、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提交市人事局同意出
境的批文。
4、办理自费留学或进修的,还须提交规范性的入学许
可证和经济担保书。大专学历以上的须提交省或市教委同意
出境的证明。
5、办理定居的,还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定居的邀
请信件或拟定居国移民机构签发的定居许可证明。
6、办理探亲的,还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件。
7、公派生的配偶申请探亲的,还须提交公派单位同意
意见。公派生的其他亲属须提交公派单位出具的公派生身份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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