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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08.11.11

• 【字 号】合财行[2008]494号

• 【施行日期】2008.11.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合财行〔2008〕494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基本需要,经市委、

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

动接待制度,按照节俭、必需、易行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

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

业单位;包括合肥市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合肥市城区开展公务

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和住

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

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

格禁止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

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通工具

其他交

软席车

副省级以上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一等

舱位

头等

舱位

凭据

报销

正、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

软席车

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

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

舱位 舱位 凭据

二等 普通

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

(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

报销

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

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

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三等

其 余 人 员 硬席车

舱位

普通

舱位

凭据

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

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

费、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

销。

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

最低一级舱位)的乘车补助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

市内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不超过以下标

准:省外每人每天200元,省内每人每天15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

准部分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在中央或当地政府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饭

店(宾馆)住宿;没有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饭店(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

宿四星级及其以上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定点饭店、宾馆可

查询“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ttp://)。

第十三条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出差,可入住上述规定的饭店(宾

馆)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

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入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

据,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不含三

县)、省外3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原则上出差人员不允

许报销餐饮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报销餐饮费的,出差人员不再享受

伙食补贴。

第五章 参会、外派以及调动搬迁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会议主办单位统

一安排食宿,收取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单据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在途期间的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由组织安排到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

人员工作期间,单位无法统一安排伙食的,经派出单位批准,可给予每人每天10

元伙食补助费。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费不得同

时-享受。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视同出差。调动途中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报

销。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与工作人员随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

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行李、家具托运费等可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被调动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

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

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

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

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

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市财政局《合肥市行

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有关规定》(合财行[1997]132号)同时

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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