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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4)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4.03.21

• 【字 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 【施行日期】2014.05.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2号)

现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予以发布,自

2014年5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1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地税系统行政规费(以下简称 “规费”)征收管理,

实现规费征管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规费征收管

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含代

征)的行政规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将行政规费分为核定征收类规费和涉税类规费。

核定征收类规费是指由规费主管部门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规费。

涉税类规费是指计征依据与税收或与销售(营业)收入、销售数量等相关税收

计征依据相关联,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应缴费额的规费。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负有缴纳规费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为缴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第五条 规费的征收管理与税收同步,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考

核。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规费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

度,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登记、申报管理

第七条 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

理规费费种认定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湖北省地方税费征

管核心系统 (以下简称 “核心系统”)。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收集基础登记信息并录

入核心系统。

第八条 缴费人缴纳规费的种类发生变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在核

心系统中进行更新维护。

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的各项规费,经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再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缴费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税

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缴费申报。

第十条 涉税类规费的缴费人应当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办理缴费申报。

对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缴费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涉税类规

费,并在核心系统中录入核定信息。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核定信息(核定征收类规费)后,应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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