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7日发(作者:)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
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02〕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近两年来,
我部直属各高校和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部直属各单位”)
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认真清理,对可设置的银行账户履
行了审核、审批、备案手续,对不能设置的银行账户相应进行
了撤并处理。在清理中,许多单位反映由于各种各样的复杂情
况,有些银行账户的撤并,给实际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问
题。对此,我部多次向财政部进行了反映。财政部经过调研
后,两次复函(第二次复函见附件三)我部,就有关问题提出
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各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暂行
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
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
下简称《补充通知》)(见附件二)的要求以及财政部两次函
复我部的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
《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部直属各单位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规范银行账户管
理的重要性,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对本单位银
行账户的管理责任。
二、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9月底
前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复查,对开立、变更、撤销的
银行账户按规定认真办理申请、审批、备案等手续。要防止和
杜绝以下现象的发生:①银行账户已审批未备案;②银行账户
未经审批;③改变银行账户用途;④逾期使用银行账户;⑤出
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⑥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行为。
三、部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
11月底前完成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核工作,并报我部备
案。
四、部直属各单位应根据《补充通知》的要求,做好年检
的各项准备工作。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直属各单位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
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
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必须到同级金融机构办理本单位及所
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手续,并负责管理银行账
户。
第五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
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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