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7日发(作者:)
征信法规
一、征信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十年来,征信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逐步建立了以国家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标准的多层次制度体系,保护了信息主体权益,有力地促进了征信业的发展。
(一)《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实施
人民银行一直积极推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制定,深入研究征信立法相关的重大问
题,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
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
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草拟工作。2012 年12 月26 日国务院
第2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并于2013 年3 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征信业务的基本规则、征信信息
主体的权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律地位及运营规则、征信业的监管体制和法律
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
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
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2005 年,人民银行发布了《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 号),并相继出台配套
制度,保障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规范了商业银行报送、查询和使用
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二是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在《银行信贷登记
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框架上,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功能与管理、借款人信
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以及异议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对新型授信机构接入金融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了规范。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接入金融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的方式、条件、程序以及业务流程。
(三)完善信用评级管理制度
为规范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2006 年出台了《中
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 号),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
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评级原则、评级内容和评级程序等内容,对评级机构从事金融产品
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理和指导;2008 年发布了《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
对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的现场访谈、作业时间进行了规范。信用评级管理制度
的实施,规范了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保护了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了信用评级业的健康
发展。
(四)推动征信标准建设
2005 年起,人民银行把征信标准化建设作为征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启动了征信
标准化建设。一是发布征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的基本标准规范。制定和发布了《征信数据
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等五项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了信息跨部门、跨行业共享和应用。二
是制定信用等级评价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和发布了《征信数据元信用评级数据元》和《征
信数据交换格式信用评级违约率数据采集格式》等5 项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了评级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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