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日发(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

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

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

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

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

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

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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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

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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