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日发(作者:)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2.12.12
• 【字 号】景府发[2012]24号
• 【施行日期】2012.12.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2月3日
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
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建机制、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实行属地参保及“一卡通”服务原则;
(三)坚持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
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管理原则;
(四)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征集
第一节 险种分类和筹资标准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两大类:一是缴费费率8.5%的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二是缴费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
险(以下简称住院医保)。
第五条 基本医保适用范围、对象和筹资标准。
适用范围、对象为: 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国有
和大集体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
军转干部。
筹资标准为: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的
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缴纳
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缴
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国有和大集体已关闭破产改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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