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日发(作者:)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2.12.12

• 【字 号】景府发[2012]24号

• 【施行日期】2012.12.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2月3日

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

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建机制、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实行属地参保及“一卡通”服务原则;

(三)坚持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

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管理原则;

(四)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征集

第一节 险种分类和筹资标准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两大类:一是缴费费率8.5%的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二是缴费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

险(以下简称住院医保)。

第五条 基本医保适用范围、对象和筹资标准。

适用范围、对象为: 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国有

和大集体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

军转干部。

筹资标准为: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的

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缴纳

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缴

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国有和大集体已关闭破产改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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