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发(作者:)
白塔区乐汤汇沐浴汗蒸生活馆、马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01
【案件字号】(2022)辽10民终7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墅郁岚张丽丽
【审理法官】杨墅郁岚张丽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白塔区乐汤汇沐浴汗蒸生活馆;马宁
【当事人】白塔区乐汤汇沐浴汗蒸生活馆马宁
【当事人-个人】马宁
【当事人-公司】白塔区乐汤汇沐浴汗蒸生活馆
【代理律师/律所】尹勤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董艳丰辽宁丰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勤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董艳丰辽宁丰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勤董艳丰
【代理律所】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辽宁丰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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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塔区乐汤汇沐浴汗蒸生活馆
【被告】马宁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马宁受伤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
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
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马宁受伤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马宁受
伤系其在出泳池后不慎摔倒所致,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并无不
当,本院予以确认;判断义务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其一般标准是看对安全保障义务
的履行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就本案而言,义务人主要应在警示及防护设施方面尽到义
务,案涉泳池出口的设计施工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形,马宁对此亦未能提供证据,但
泳池出口因其自身性质会存在湿滑情形,乐汤汇对此缺乏必要的应对设施及管理措施,出现
事故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马宁自身原因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泳池本身的特殊性质要求
当事人在行走时需尽到更加审慎的义务,案涉事故不应为大概率事件,故其在本案中应承担
主要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乐汤汇与马宁的责任比例为三七为宜,
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40826.3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乐汤汇应承担赔偿数额为
12248元。 综上所述,白塔区乐汤汇沐浴汗蒸生活馆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4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白塔区乐汤汇沐浴汗蒸生活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马宁
三、驳回被上诉人马宁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支付12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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