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发(作者:)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事局

• 【公布日期】2011.06.03

• 【字 号】杭人教[2011]213号

• 【施行日期】2011.06.0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人教〔2011〕213号)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提升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

进一步推动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

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

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

〔2010〕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

令第1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

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

方式进行登记。

第二条 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

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

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

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

第三条 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

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 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

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和人力社

保部门)主管全市学分制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经信委、教育、卫生、财政等行

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学分制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负

责本地区的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受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杭州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全市学分

制管理日常工作。各区、县(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继续教育协会承

担。

第二章 学分设置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

学分组成。

第八条 必修课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修习的课程,如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等;选修课是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课程,如人文素养类科目等。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平均每年须完成培训学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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