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
杭甬运河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海事局
• 【公布日期】2017.12.22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8.0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
正文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杭甬运
河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方海事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杭甬运河通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
2017年12月22日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杭甬运河通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甬运河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航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
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杭甬运河杭州三堡至绍兴安家渡航段通航水域(以下简称杭甬运
河)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
定。
第三条 杭甬运河沿线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航段通航监督管
理。
第二章 特别规定
第四条 进入杭甬运河的船舶,应当与航道的通航条件相适应。
船舶吃水应按照航道实际水深控制,并留有足够的富裕水深。
第五条 进入杭甬运河航行的集装箱船(含载运集装箱的多用途船舶)船舶
总长不得大于65米,其他船舶总长不得大于50米;进入杭甬运河航行的船舶总宽
不得大于l0.8米。
第六条 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但满足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
主尺度要求,或者因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杭
甬运河航行的超尺度船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5米,总宽不得大于11米。
超尺度船舶应当在进入杭甬运河前告知初始进入地县级海事管理机构,并服从
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需要护航的,应
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护航申请。
第七条 进入杭甬运河的船队,静水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公里。船队航行
应当采用单排一列式,且船队长度不得超过400米。
第八条 航行于杭甬运河的机动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甚高频、船舶自动识
别系统等通讯导航设备,其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
则》等规范要求。
第三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九条 船舶进入杭甬运河,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船舶对遇或接近对遇,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互以左舷会船,并不得追越正在追
越他船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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