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二胎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解读)
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并从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情形。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把“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明确可自主安排生育和再生育的情形
新修改的《条例》规定可自主安排生育的情形:
一是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是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符合以下情形的,经乡镇人民**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是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是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增加了产假和陪护假,不影响福利待遇、晋级、工龄等
新修改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护理假25日。
——取消生育审批,实行登记制
新修改的《条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关于精简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的精神,从方便群众、鼓励合法生育出发,对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手续进行改革:
一是将再生育审批的权限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和城市街道办事处。
二是简化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只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如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等)即可以办理。
三是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再需要公示,进一步方便了群众办事。
四是延长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时间。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时间由原来的分娩前扩大为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地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修改为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由群众自主选择。
五是明确了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生育,都可以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服务,以前尽管是这样做的,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这次增加了,把以前的做法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奖励扶助政策。但为确保政策的衔接,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继续享受。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自修改决定公布之日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与我国施行全面两孩政策的2016年1月1日,这两个时间并不矛盾,只要符合条件,在国家法律修改生效之后,都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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