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3日发(作者:)
元祐更化
北宋哲宗元祐年间废除熙宁、元丰时新法的事件。元丰八年(1085),神宗死,子煦(哲宗)
继位,年幼,祖母宣仁太后高氏垂帘听政,陆续起用司马光、吕公著、范纯仁、吕大防等,
废除神宗与王安石推行的大部分新法。贬黜熙拧、元丰时用事诸臣,停止使用王安石《三经
新义》为科举考试的根据,修改熙宁、元丰时史官记录,重新编纂《神宗实录》。此外,还
将神宗时所取米脂等四寨还给西夏。
羁縻府州
唐宋时在周边少数民族内附部落中设臵的地方行政单位。唐时包含羁縻都护府、都督府、州、
县四级,共约八百多个,由中央任命各族首领为都护、都督、刺史、县令,世袭,受都护府、
边州都督府或节度使管辖。羁縻府州户籍一般不上报户部,也不承担赋税,仅部分临时向唐
天子有所贡献,与正州交纳赋税不同。宋代在西南部分地区也因袭此制,设臵了羁縻州、县、
峒。明代在边境部分地区设臵羁縻卫所,性质与唐宋羁縻府州相似。
大运河
隋炀帝时开凿了沟通了洛阳和杭州的大运河。大业元年(605年)隋炀帝征发河南、淮北一
带人开通济渠,由洛阳西引谷水、洛水到黄河,再由板渚引黄河入汴水,又从开封以东引汴
水入泗水,最后通于淮水。同年,又征发淮南人开山阳渎,自淮安引淮水。绕扬州、仪征入
长江,即原来吴王夫差开的邗沟。大业四年(608年),征河北人开永济渠,引沁水南达黄
河,北通涿郡(今北京)。大业六年开江南河,从京口到余杭。这条运河长达四五千里,是
沟通南北的大动脉,适应南北经济交流的需要,加强了南北联系。
输籍法
又称输籍定样,隋代划分户等的办法。为防止地方官吏、豪强在户籍、户等、赋役方面营私
舞弊,于开皇五年(585)采纳高颍建议,在全国实行。由中央将划分户等的标准(定样)
颁发各地,每年正月五日县令派人出查,令民户各随近便,五党或三党(百户为党)为一团,
依定样定户等上下。
贞观之治
唐贞观时,太宗君臣以隋亡为鉴,孜孜求政。国家重新统一,继续实行均田制、租庸调制、
府兵制、科举制和三六部制。修订律令,健全法制,改善吏治,减轻赋税,人民生产、生活
条件有所改善。名臣房玄龄、杜如晦、魏征、王珪、李靖、李绩、戴胄、马周、长孙无忌等
悉心辅政直谏,太宗励精求治,纳谏蔚成风气,致使政治清明,经济复苏,户口增加,社会
安定,民族关系缓和,中外友好往来增多。史载贞观四年(630)“天下大稔,流散者咸归乡
里,米斗不过三四钱,终岁断死刑才二十九人”。“民物蕃息”,“号称太平”,故旧史家誉为
“贞观之治”。贞观后期,太宗逐渐骄奢,厌烦谏诤,又因连年征战,赋役加重,国家治理
情况不如前期。
均田制
北魏到唐前期的计口分田之制。从北魏太和九年始,历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
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300年。北魏太和九年(485),李世安上书“均田疏”,提出应
该把经济政策重点放在重新分配土地,政府有稳定的地租收入上。具体规定,凡男年满十五
以上授露田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依良。牛一头授田三十亩,以四牛为限。露田需休耕,
授田时加倍或加二倍。露田禁买卖,老死还政府,奴婢与牛所授之田亦同。男子每人另给桑
田二十亩,亦不得买卖,但可传子孙。初授田时,先将父、祖遗留之私田计入桑田数,多者
得卖其余,少者则买所少,不得多卖多买。不宜种桑地田,改为麻田,男十亩,女五亩,你
比依良。新附民,另给宅地,三口给地一亩,奴婢五口给地一亩,又给菜田。地方官按职位
高低授公田,其赋法为: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种麻地区以布代帛,数同。丁男未娶,
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婢以八口计,耕牛以二十头计。北魏的均田制是在政府掌握大量荒
地前提下实行的,旨在使人尽其力,四尽其利,发展生产,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平均分配,依
旧是中央政府与豪强争夺民众的继续。北齐、北周均沿此制而略做变更,北齐男年十八始授
田,年六十四退田。北周男年十七授田,年六十五退田。一夫一妇改授田一百四十亩,丁男
未娶为百亩。宅田,一家十口以上为五亩,九口以下四亩,五口以下三亩。实际授田亩数往
往不足法定应授之数。其赋法为:一夫一妇出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男未娶者减半。
种麻地区,一夫一妇出布一匹,麻十斤,丁男未娶减半。丰年全赋,中年减半,下年只纳三
分之一。力役,十八岁至五十九岁皆得服役,丰年三十天,中年二十天,下年十天。隋继续
推行。丁男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奴婢按丁受田,每牛授田六十亩,限受四牛。丁男
并受永业田二十亩,种桑麻。贵族官僚受永业田,多者百顷,少者四十亩。官僚依照品级授
田,充分体现政治地位与经济利益一致性。隋炀帝时,免除妇女及奴婢之课,同时取消对这
部分人的授田,缩小授田范围,有利于缓解土地紧张的矛盾,取消奴婢授田有助于社会进步,
使得贵族官僚经济利益得到保障。隋的均田制仍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发挥保障赋税征收,限
制土地兼并和鼓励垦荒的作用。唐武德二年(619)定租庸调法,七年四月颁布均田令,规
定丁男、中男给田一顷,寡妻妾三十亩。道士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杂户及太
常音声人,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官户受田四十亩。工商者五十亩,狭乡不给。所受之田
二为永业,八为口分。永业田终身不还,可传子孙。受田者年老或死时,口分田交还政府。
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凡庶人徙乡及贫无葬者,得卖永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许卖口分田。
卖充住宅邸店者,虽非乐迁亦听和卖。每丁每年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役二十日,不役
者每日折绢三尺。从唐文献及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看,均田制确实被推行,但实施程度很
不彻底,狭乡一丁受田只三十亩,更少者仅五亩、十亩。由于土地兼并,人口增多,官田甚
少。唐均田制最突出的变化,是土地买卖的限制进一步放松,由此看出唐实行均田制的本意
是力图维持土地占有的控制。在唐初,均田制的实施适应了社会上存在大量自耕农的现实情
况,因事制宜,起到了固定产权、发展生产、确保赋役来源的作用,为帝国强盛创造条件。
此制用意是将人民安定于土地之上,进行生产,因此必须有完整的户籍调查记录,才能实行,
为了保障均田制实行,原则上政府禁止土地买卖,但由于土地兼并,人口增加,至天宝时,
土地还授已不能实行,实际上徒成具文。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后,完全废弛,但从
未颁布废除的法令。
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它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
今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土地纠纷,有助于无主荒地的开垦,因
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有利于依附农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转变
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自耕农数量大增,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专制主义集权制。
租庸调
唐代前期的赋税制度。规定课户每丁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产交绫(或绢、絁)二丈,如
纳布为二丈五尺,输绫、绢、絁者纳绵三两,输布者纳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
庸(以纳绢、布代力役),每日折绢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十五天免调,三
十天则租调俱免,正役和加役不得超过五十天。租调征收时,据收成好坏,定减免办法。凡
水旱虫霜灾害,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
免调。特殊人户有豁免租庸调权。五品以上官员及皇室、外戚等俱可按规定免赋役,六品以
下、九品以上官吏可免除本人课役,男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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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实行,经济,政府,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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