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0日发(作者:)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随公文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
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
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
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
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
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
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
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
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
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
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
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
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
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
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
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
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
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
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
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
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
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
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
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
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
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
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
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
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
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
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
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
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
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
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
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
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
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等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
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
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
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
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
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
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
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
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
“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
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
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
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
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
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
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
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
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
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
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
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
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
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
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
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更多推荐
增值税,科目,应交
发布评论